蘇友辰/【太極門冤稅案】國稅局違法徵收能落袋為安嗎

▲▼稅,賦稅,課稅。(圖/視覺中國CFP)

▲太極門冤稅案迄今已歷時25年,被喻為我國「稅法上二二八事件」。(圖/視覺中國CFP)

被喻為我國「稅法上二二八事件」的太極門冤稅案,14年前罕見地經刑事法院一、二、三審均判決無罪,還給太極門師徒清白,震驚國內外。然而,由刑案濫權起訴所衍生的錯誤稅單,多年來,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不僅未依法撤銷,甚至還在2020年8月透過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強行將50筆太極門掌門人洪石和位於苗栗山區的道館預定地違法拍賣,經兩次拍賣未能拍定,即以折價抵付執行債權新台幣六千多萬元移歸國有,戕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引起許多專家、學者的大力聲援與撻伐,中區國稅局卻有恃無恐,仍不動如山。此世紀法稅冤案值得推敲追本溯源,以釐清責任。

經按,太極門稅務案件至今已歷時25年,侵害始於1996年台北地檢署時任檢察官侯寬仁偵辦太極門宗教詐欺案件,起訴書中將同一筆金額,一方面認定為詐欺所得,要求法院予以宣告沒收,一方面又認定為補習班學費,移送國稅局課稅,理由矛盾,邏輯錯亂,至為明顯。但國稅局未待刑事法院判決釐清事實,且未依職責逐筆查明所得性質及舉證,更未予當事人說明機會,僅憑起訴書等資料,即任意將弟子贈與掌門人洪石和的敬師禮,認定為補習班學費,就1991到1996年6個年度的綜所稅開單課徵,明顯已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與租稅法定原則,具有重大瑕疵,因此以該稅單為名的執行名義應自始無效,殆無疑義。

2009年9月,監察院曾針對國稅局的違法開單進行調查,認定國稅局於太極門稅案之稽徵,有未依職權積極釐清案件所得性質等7項違法而予糾正,但國稅局卻置若罔聞。即使當事人用盡全力多次獲得訴願會及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國稅局卻不斷以「切香腸」的方式重新發單,讓當事人在發單、復查、訴願、訴訟、撤銷發回;再發單、再次訴願、訴訟之過程輪迴,身心飽受「萬年稅單」之折磨及痛苦,古之酷吏如猛虎,於今又見之。

值得回顧的是,在太極門經多年鍥而不捨奮鬥後,2018年7月26日最高行政法院審理107年度判字第422號事件,認定太極門為氣功武術修行門派,判決1991、1993~1995年度綜所稅案太極門勝訴,並指出關於1992年度綜所稅之原審93年度訴字第131號判決,未及審酌2007年刑事判決所確定之贈與事實,以及國稅局依2011年行政院跨部會決議公開調查所取得7,401份申明表,均證明敬師禮為「贈與」的新證據,不足為恃。顯見1992年度綜所稅課稅處分及確定判決均屬違法錯誤,太極門冤稅案在刑案無罪確定後,再度獲得最高行政法院發揮獨立審判精神,作出公正裁判,將案件發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審,殊屬不易。

嗣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後,承審法官表示其判決應受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拘束,認為案件已延宕23年,理解人民長期訟累之苦難,並希望節省行政及司法資源,當庭曉諭雙方依法和解。中區國稅局2019年11月12日自知理屈同意和解,將1991、1993〜1995年度綜所稅與敬師禮相關的課稅處分「更正為零」;同年12月,台北國稅局亦針對1996年度課稅處分為相同「更正為零」的處理,認定敬師禮沒有課稅問題,全案峰迴路轉,太極門上下眾師徒大受鼓舞。

但美中不足的是,6個年度5件平反,唯獨1992年度,因前此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受理93年度訴字第131號案件未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規定,等候刑事法院判決確定所得性質(2007年7月13日確定判決認定敬師禮為贈與),竟提早於2005年5月25日以割裂判決的方式,獨留1992年度的稅單,為不利太極門的認定,上訴後,嗣經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審理亦未能察明,並於2006年12月14日就該年度判決太極門敗訴確定,自此成為國稅局繼續聲請執行太極門財產的「催命符」。

▲稅務,金錢,搶錢(圖/視覺中國CFP)

▲監察院曾針對國稅局的違法開單進行調查,認定國稅局於太極門稅案之稽徵,有未依職權積極釐清案件所得性質等7項違法而予糾正。(圖/視覺中國CFP)

據了解,在執行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執行義務人(即洪石和)108年度訴字第1406號有關行政執行異議案件,承審合議庭於2020年5月5日及7月23日曾兩度發函中區國稅局(並副知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引用上開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強調「不受1992年度綜所稅之拘束」之見解,明白表示1992年度之相關課稅處分有前揭未及審認之新事實、新證據,要求中區國稅局依1991、1993〜1995年度綜所稅「更正為零」之同一標準處理,本於《稅捐稽徵法》第40條撤回執行,顯見該院具有司法正義良知的法官亦認為繼續執行於法不合,具見1992年度綜所稅案確定判決已不足作為稅單有效執行名義的依據至明。

況且就稅務法理而言,相同事實、相同證據之5個年度綜所稅案件皆已「更正為零」,終結違法課稅,則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認為移送強制執行不當者,得撤回執行。已在執行中者,應即聲請停止執行。」易言之,國稅局於移送強制執行後,如發現原處分不當,理應立即自行變更處分,撤回強制執行,如已在執行中者,應向行政執行署聲請停止執行,以確實保障人民權益,方為正辦。

詎國稅局明知1992年度與其他年度均係同一敬師禮事實,自應為相同之認定及處分,竟任由1992年度的錯誤稅單像病毒般傳播到現在,遲遲不願意自行撤銷更正,甚至繼續堅持錯下去,其怠於執行職務,不予理會台北高行函文意旨撤回執行,任令當事人50筆土地被強行拍賣,最後在無人應買下,折價抵讓移歸國有,顯然有怠忽職責及消極不作為之違法,導致人民權利遭受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撇開承辦人可能涉嫌瀆職,執行義務人洪石和似可依照《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請求國稅局負起國家賠償責任。可預見的是,未來如獲勝訴,國家需償付鉅額賠償金,最後還是全民買單。假設國稅局已依照往例舊習論功行賞,配發查案績效獎金,難道他們捫心自問能不愧對人民而落袋為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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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友辰,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著有《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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