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羈押友人「1包85元香菸」 看守所管理員遭重判2年6月

香菸,菸盒。(圖/達志示意圖)

▲因遞菸給遭羈押友人,台中看守所黃姓管理員遭判2年6月。(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陳玉/台中報導

台中看守所黃姓管理員曾於監獄外聚會結識陳姓男子,陳後因涉販毒遭羈押在看守所,見黃巡房經過向其詢問「有菸可抽嗎?」,黃隨後用簽藥簿夾放1包市價85元的七星香菸給陳,但後來內務安全檢查發現該包香菸,台中地檢署依圖利罪起訴黃、陳2人,台中地院判黃2年6月、陳則獲判無罪。黃不服再上訴二審。

判決書指出,54歲黃男任職台中看守所管理員前,已結識陳男,而陳2013年7月因涉及販毒遭羈押台中看守所,2014年3月29日黃夜間巡房,陳詢問「有菸可抽嗎?」想解菸癮,黃用簽藥簿夾帶1包市價85元七星牌香菸給陳,同年3月31日,看守所內實施安全檢查,發現陳的舍房內有1包香菸,報請台中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起訴黃、陳。

黃坦承將香菸遞給陳,但稱「單純基於朋友情誼,才把香菸交給陳,並沒有任何要圖利陳的犯意」;但法官認為,香菸有一定市場價格,若陳可私下無償取得香菸,甚至可在監獄指定吸煙時段以外時間、地點取得香菸吸食。而監獄、看守所執行刑罰、矯治或羈押場所,黃竟違反法令讓陳獲得不法利益,縱使香菸市場價格不高,也只屬「犯案情節輕微」,不能說香菸價值低微,就不具實質違法性,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將黃判刑2年6月。

至於陳單純問黃「有菸可抽嗎?」,無法證明陳與黃就圖利之犯行間,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尚難遽認被告陳有何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嫌,因此判陳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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