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有理?未侵害配偶性自主和名譽 法官判王傳家無罪

婚外情,外遇,通姦,小三。(圖/示意圖/達志影像)

▲王傳家與女粉絲被告通姦案,法官認為通姦行為並未侵害配偶的性自主權及名譽。(圖/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前職棒球員王傳家被控與女粉絲外遇,遭王傳家的妻子提告妨害家庭,並求償200萬。不過台北地方法院25日宣判,結果無罪。法官的主要理由有4項,一是通姦行為並未侵害他方配偶的性自由及名譽,二是立法者以刑罰限制人民的性自主及隱私權,應屬違憲,且蒐證畫面沒有拍到性器官「結合」,又是侵入一般私人住宅取得,不具證據能力,也無法證明構成通姦。

事實上,全案在審理期間,王傳家與杜姓女粉絲便主張,以通姦罪論處違憲,全案應停止審理,聲請釋憲,法官則認為不用,逕為無罪諭知即可。

至於通姦罪名,法官認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倫理道德」,通姦行為並未侵害他方配偶的性自由權及名譽,且事涉人性中的情慾,不具有「應刑罰性」,透過民事途徑解決即可。

另外,立法者以最嚴厲制裁性的刑罰,制裁單純違反道德的通姦行為,限制人民的性自主權及隱私權,缺乏正當化理由,也有違反《憲法》上的比例原則,應屬違憲。

實質證據部分,法官認為,雖然王傳家的妻子有錄到長達5分鐘「呻吟」,並在進入房內抓姦時,有拍到王傳家還在「興奮」狀態。但現行實務上通姦罪的構成要件,需有性器官結合,雖然另類性慾滿足方式,違反配偶間的性忠貞義務,但為立法者有意不予規範的「法外空間」。況且影音畫面僅能證實,王傳家與杜女赤裸共處一室,但僅能證明2人有愛撫及親熱等行為,無法證明有性器官的結合。

且拍攝地點又為一般私人住宅,非公開場所,王妻和徵信社業者進入,嚴重侵害杜女受《憲法》保障的須加活動及身體隱私權,因此該影音內容並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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