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法規定離婚後女性半年內不能再婚 大法官:違憲

▲有日本民眾質疑民法規定不符合憲法規定。(圖/示意圖/達志影像)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有日本民眾前後向法院控訴,認為民法規定夫妻離婚後禁止女方在6個月內再婚、夫妻須共同一個姓氏2項規定違憲。而日本最高法院16日做出判決,認定前者關於離婚後超過100天的部分違憲,而後者已經是流傳已久的習俗,因此沒有違憲。

據《日本放送協會》(NHK)報導,日本的民法規定為明治時代(約西元1868至1912年)所制訂,要求離婚後的婦女在半年內不可以再婚,目的是要防止不知道離婚後生下的孩子歸屬之狀況產生。居住在岡山縣的1名女子則認為,這樣的法規明顯違反憲法所保障的男女平等,因此在2011年向法院提出控訴,要求國家賠償她165萬日圓(約新台幣40萬元)。

對此,最高法院大法庭的法官寺田逸郎判定,離婚後超過100天的部分屬於違憲。同時他也提到,雖然認定違憲事實,但國家仍不需要為此進行賠償。不過有相關人士認為,當初訂下這樣的規定是因為沒有足夠的技術,但現在親子鑑定的技術已經有相當程度的發展,關於100天的規定也許應該有所轉變。

另外,根據民法規定,夫妻婚後應該共同一個姓氏,雖然沒有硬性規定,但96%的家庭會「從夫姓」。因此就有住在東京等地的5名男女認為,這違反憲法規定的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平等,提出控訴並要求國家賠償。對此,寺田逸郎表示,「夫妻共同姓氏、一個家庭一個姓氏」在日本的社會已約定成俗,應受到認同,所以並沒有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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