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鐵內性侵情婦拍裸照 前員警二審判4年

▲摩鐵示意圖,非事發地點。(圖/東森新聞)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已婚的前苗栗縣大湖分局丁姓員警不滿交往10年的小三提分手,被控在摩鐵性侵女方及強拍裸照,再逼簽百萬借款契約,高院9日判丁男4年。

檢警調查,51歲丁姓男子兩年前在警局服務期間,利用9月的休假帶著陳姓情婦(41歲)到新竹市遊玩,再赴汽車旅館開房間,事後雙方口角,陳女提出分手,引起丁男不滿,將她手機摔壞,並撕破女方內衣、裙子,令她坐在馬桶上再拍裸照。

陳女指控,當天遭到丁男性侵、強拍裸照,外衣也被他以打火機燒掉,還逼簽100萬元借款契約,後來利用丁男情緒稍緩時,哀求他幫忙買衣服,再趁丁男外出時向櫃台求救報警,警方據報趕抵,丁男剛好買衣服回來,當場將他逮捕。

檢警調查時,丁男否認性侵,辯稱兩人發生性關係是你情我願,但坦承拍了情婦裸照,也撕了她的衣服;汽車旅館櫃檯人員作證女子當時衣衫不整,慌張求救。丁男被苗栗縣警察局記1大過處分,隨後辦理退休。

全案一審認定丁男涉犯強制性交罪,判他4年8月徒刑,全案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法官審酌丁男在審理期間已坦承犯案,依強制性交罪改判4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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