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豪氣簽切結「再找女人給500萬」被抓猴 法官認證有效...付20萬就好

▲▼示意圖,抓姦,嫖妓,小三,外遇,出軌。(圖/CFP)

何男簽下切結,若再找外面女人就賠500萬,事後竟遭元配抓猴。圖為示意圖。(圖/CFP)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已婚何姓男子與藍姓女子關係曖昧,賴姓元配要他簽下切結書,「不去找女人,再見面願無條件給500萬及房子」。事隔6年多,何男與藍女去摩鐵開房間遭賴女抓猴,提告要求付500萬。一、二審法官認為,何男、藍女雖未有姦淫行為,但關係曖昧確實違約,應付20萬元。

判決書指出,何姓男子與賴姓女子為夫妻,賴女2000年5月間因懷疑丈夫跟其他女子有不正常交往關係,要求他簽下2份切結書,內容寫道「今後不去找女人,再見面願無條件付出5百萬元及房子」、「今後不要跟外面女人連絡,如果賴女知道,我無條件離婚,還給房子和5百萬元」。

事隔6年多,何男仍與藍姓女子私通款曲,賴女找來徵信社,在2016年10月3日上午在彰化縣某汽車旅館抓猴,果然發現何男與藍女同處一室,全裸在床上蓋棉被,憤而提告妨害家庭。2人雖不構成通姦行為,但賴女認為何男行為已違反切結書承諾,向法院提出履行協議民事訴訟,要何男依約拿出500萬元,並加計法庭5%利息。

何男法庭上喊冤稱,他當天是請藍女幫忙按摩舒壓,還自爆罹患末期腎病,有性功能障礙礙無法勃起,依刑事局檢定結果可證明他沒有發生姦淫行為,沒有不正當交往行為。切結書寫「不去找女人」、「不要跟外面女人連絡」,已過度限制他社交及人格自由,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兩人在2016年3月就分居纏訟,已無夫妻共同生活親密感受,500萬違約金應酌減成1萬元。

法官認為,何男與賴女簽訂切結書內容並未違反善良風俗,屬有效契約。與藍女全裸同處一室,雖無證據證明有通姦,但藍女在2000年11月就曾打電話恐嚇賴女,稱何男「我老公」,挨告後獲緩起訴處分,可知2人很早之前就關係曖昧,與正當交往朋友常情不符。何男確實違約,但衡量他的行為,500萬明顯過高,應酌減為20萬。

賴女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仍維持原判,駁回上訴,何男仍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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