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高姓男子去年2月間與街友起爭執,懷疑街友在某民宅騎樓居住,竟以打火機點燃雜物方式縱火,隨後在附近以相同方式縱火,燒毀他人機車與遮雨棚等財物,幸經消防人員三度灌救後未釀成重大傷亡;桃園地院審理時,高男坦承犯行,法官審結高維累犯,依犯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處有期徒刑2年6月;又犯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又犯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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