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被控「不作為」釀太魯閣號出軌 李義祥二審加重改判了

▲▼李義祥借提。(圖/記者陳以昇攝)

▲包商李義祥違法施工,造成吊卡車滑落到鐵軌。(圖/記者陳以昇攝)

記者王兆麟、黃資真/花蓮報導

2021年4月2月,台鐵太魯閣號408車次撞上工程車,釀成49死、213傷的重大傷亡,成為台灣歷史上最沉痛的事故之一,一審承包商李義祥被判7年10月、移工華文好無罪。案經檢方上訴二審,花蓮高分院今(29日)宣判,認李義祥涉犯過失致死、肇事逃逸及妨害投標等3罪,加重判處12年6月;華文好則是維持無罪判決。

花蓮高分院指出,李義祥肇事後,未通報救護火車上人員,反離開事故邊坡,前往西正線明隧道施工現場,嗣再折返事故邊坡現場觀看,因此肇事後違反「停留現場」、「即時協助救護被害人」義務,已涉犯肇事逃逸罪,一審就此部分為無罪諭知,尚難認為允洽,因此判處7年有期徒刑,加上妨害投標罪10月、過失致死罪5年,合併加重處12年6月有期徒刑。

華文好被訴過失致死、傷害、妨害舟車行駛安全部分,法官認為,李義祥駕駛挖土機拖拉大貨車,係其獨自決意為之,華文好無參與決定、謀議,且華文好行為與大貨車翻墜鐵軌致生本案死傷結果,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審為華文好無罪諭知,並無違誤,應駁回此部分上訴。

關於李義祥應以「不作為殺人罪」論罪部分,因李義祥駕駛挖土機拖拉大貨車目的係為避免因熄火停滯邊坡大貨車距離邊坡太近發生危險,且其與火車上人員無何恩怨,應無殺人動機。加上大貨車墜軌至遭火車撞擊,不超過1分30秒,其因偶發意外驚慌失措,未即撥電求救,尚難憑此認有殺意。

▲▼408次太魯閣號出軌事件DAY5,第七節車廂拖離事故現場。(圖/記者黃國霖攝)

▲408次太魯閣號出軌第七節車廂。(圖/記者黃國霖攝)

12/24 全台詐欺最新數據

更多新聞
518 2 5661 損失金額(元) 更多新聞

※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分享給朋友:

追蹤我們: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