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1追撞竟拿嬰兒車當警示牌! 肇事駕駛2連錯下場更慘

記者張靖榕/綜合報導

國道1號南向82.2公里湖口路段24日發生車禍,2輛自小客車追撞後,肇事駕駛拿出車上的紅色嬰兒推車充當後方警示牌,不過由於未依規定擺放故障警示標誌,擺放的位置也不符規定的100公尺距離,因此雖然事故已經排除,肇事駕駛還得要另外吃上最高3000元罰單。

▲肇事駕駛拿嬰兒車當警示標誌。(圖/翻攝自記者報料網)

▲肇事駕駛拿嬰兒車當警示標誌。(圖/翻攝自記者報料網)

這起大年初三發生在國1湖口路段的車禍,2輛自小客車在中線發生追撞後,肇事駕駛從車內拿出紅色嬰兒車充當警示標誌,放在車後距離10公尺處,但擺放距離過短導致後車險些撞上,所幸未釀成更嚴重事故。

按照規定,高速公路發生事故或車輛拋錨,應在車禍現場後方距離約100公尺處擺放警示標誌,但肇事駕駛並沒有拿出合規的警示標誌,而是拿紅色嬰兒車,而且還只在距離10公尺的地方擺放,明顯已經違規,應規定最高可罰3000元。

▲國道1號南向82.2公里湖口路段今(24)日下午3時許發生車禍。(圖/翻攝自記者爆料網)

▲肇事駕駛未依規定擺放行為,已影響其他用路人安全。(圖/翻攝自記者爆料網)

駕駛人應隨車準備警示標誌,以便在路上發生意外時提醒後車使用。國道警察執法如看見未依規定擺設警示標誌情況,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當事人進行開罰。

在國道上發生車禍,只要無人傷亡而且車輛毀損情況不嚴重,能夠移動的情況下,應開啟危險警示燈並擺放故障標誌後,迅速拍照錄影蒐證,就將車輛移置安全處所。

國道事故發生後應對口訣「開放離撥拍移等」
開:開啟危險警示燈
放:面向來車至車輛後方100公尺處擺放故障警告標誌
離:車內人員全數離開車輛,移動至安全處所,避免在車道上逗留
撥:撥打110或1968報案
拍:拍攝事故現場,重要元素包括「車輛碰撞處」、「車損部位」、「與地面標線相對位置」,供後續釐清肇責鑑定使用
移:蒐證完畢後,若車輛輕損可移動,盡速將車輛移置安全處所,如路肩或避車彎,若在路肩同樣也要擺放警告標誌
等:等待員警抵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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