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性侵繼女10次...她受不了逃家「同學家長幫報案」 狼父下場曝

▲桃園市1名男子從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間,無視年僅14歲繼女反抗,前後共計10次對其撫胸摸下體與性侵得逞。(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桃園市1名男子從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間,無視年僅14歲繼女反抗,前後共計10次對其撫胸摸下體與性侵得逞。(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1名男子自2020年至2021年間,趁家中無人之際對年僅14歲之繼女,無視反抗拒絕,對其強制撫摸胸部與下體,最後更數度硬上性侵得逞,少女不堪受辱憤而逃家,事後經同學家長協助報警提告狼父惡行;桃園地院審理時,男子坦承犯行,法官審結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又因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共9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本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這名男子明知其未滿15歲之繼女未成年,竟自2020年10月8日f起至2021年6月3日止,罔顧人倫,趁家中無人之際,無視少女拒絕,違反少女意願,撫摸胸部、下體等處,後來更變本加厲硬上性侵得逞。少女不勘長期受辱,遂於同年6月4日逃家躲避狼父摧殘,事後經同學家長協助報警提告。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調查時,男子坦承犯行不諱,警方則提供性侵害案件通報表、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案發現場蒐證照片等資料佐證,檢方偵結依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男子坦承犯行,法官查出,男子為少女之繼父,雙方曾同住,彼此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4款所定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對少女實施身體不法侵害之強制性交犯行,均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

法官認為,男子係首次犯罪,觸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性交罪,其餘9次犯罪,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為強制性交罪。除首次犯罪之外,其餘9次犯罪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加重其刑。

法官審酌,被告為少女之繼父,明知少女年紀尚幼,僅為滿足一己私慾,罔顧少女身心發展感受,對其強制性交,無視少女之性自主決定權,對少女人格及身心健全發展影響甚大,違反社會善良風俗,自應嚴加譴責,衡量被告自始坦承犯行,審結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7年7月;又以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共9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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