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隨短裙妹!下秒「掏手機彎身做詭異動作」秒被抓包 色男下場曝

▲高跟鞋,工作,上班,皮鞋,上班族,裙子,OL。(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桃園市劉姓男子今年7月間在中壢區某路段發現身穿短裙女子刻意靠近,並蹲下趁女子不備以手機偷拍裙底風光,女子發現後報警處理。(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劉姓男子今年7月間在中壢區某路段,發現身穿短裙女子身材窈窕刻意靠近,趁其不注意之際彎身以手機偷拍裙底風光,女子察覺劉男在其身後怪異動作驚覺被偷拍,立即報警提告;劉男在法院審訊時坦承不諱,警方查扣手機內仍遺留有竊錄影片,法官審酌劉坦承犯行,且表達願與被害人調解,但因被害人未出席調解程序未達和解,審訊依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5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34歲的劉姓男子今年7月18日下午近6時許在中壢區某道路上,見女子身穿短裙且婀娜多姿乃刻意靠近,趁女子不備之際,刻意彎下腰來以手機竊錄女子裙底,偷拍其大腿與內褲等隱私部位,女子驚覺劉男在身後彎腰還拿手機偷拍,氣得打電話報警處理,中壢警方趕抵後在劉男手機查獲竊錄影片等證據,帶回警局偵訊後依妨害秘密罪嫌移送桃檢偵辦。

劉男在桃檢複訊時坦承犯行不諱,其陳述內容與被害女子證述情節一致,警方提供現場照片與被告手機竊錄影片截圖佐證,檢方偵結依妨害秘密罪嫌向桃園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法官認為,劉男係觸犯刑法第315 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又前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案經論罪科刑、執行紀錄,劉男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法官審酌劉男於公眾場所無故竊錄告被害女子裙下之身體隱私部位,嚴重侵害他人隱私權,造成告訴人內心恐慌及不安全感實屬不該。惟念犯後坦承犯行,表達願與被害女子調解之意,但被害女子未出席調解程序,未能達成和解,審結依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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