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慌症男國道遭6車輾成肉泥 檢方認「肇事駕駛無過失」不起訴

▲▼             。(圖/資料照/記者唐詠絮翻攝)

▲2019年2月11日清晨國道1號發生韓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撞護欄,下車撞遭輾斃(左為完整的身體;右為屍體殘骸)。(圖/資料照/記者唐詠絮翻攝)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韓姓男子2019年2月間開車載女友行經國道1號時,突然恐慌症發作而將車輛停靠路肩,下車與女友換駕時,先被謝男駕駛的車輛撞到,再遭5輛車輾過,警方獲報趕赴現場時,韓男已被撞成肉泥,死狀悽慘。家屬對謝男控告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等罪,但韓男血液中被驗出有酒精及抗壓性藥物,且經查有不當進入、倒臥高速公路的情事,台中市地檢署檢察官採大法官第777號解釋文,認定韓男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無證據證明謝男有何故意或過失,5日將謝男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方指出,2019年2月11日上午5時許,韓男(49歲)於國道1號北上184.5公里處外側車道,先後被6輛車輾壓,導致全身壓碎創併骨折、器官損傷,遺體破碎成多塊、身首異處,並多處呈肉泥難以辨識。坐在駕駛座上的陸姓女友當時準備與韓換駕,卻目擊韓男遭撞過程,因為驚嚇過度無法言語,一度無法做筆錄。

抽檢死者血液檢驗結果,驗出酒精濃度為0.54mg/L,並檢測出第4級管制藥品氯硝西泮的代謝物,常用於治療及預防癲癇發作、恐慌症,以及高血壓藥代謝物。

韓男家屬提告,指第一輛車駕駛謝男(46歲)行駛至該處時閃避不及撞上因體內酒精及抗焦慮藥物致倒臥在外側車道上的韓男,謝男除了撥打110報警外,未等候救護人員或警員到場,就開車逃逸。

▲▼             。(圖/資料照/記者唐詠絮翻攝)

▲韓男駕駛的自小客車。

陸女證稱「韓男當時開車恐慌症發作,他的頭往後仰,油門還踩著,她一手拉方向盤一手拉排檔桿打到P檔,車子慢慢開到路肩,我怕他發作就打110,然後他就下車了,我還在講電話,就突然聽到一聲碰,看到他就躺有外側車道」。

謝男則向檢警否認犯行,辯稱「當時看到有故障車停在路肩,我的速度在100公里左右,接近事故車時,看到有東西在我行駛的外側車道上,但因我的右邊有停放故障車,來不及反應就撞上,我有下車查看,覺得撞到的東西怪怪的,就打電話報警」。

▲▼             。(圖/資料照/記者唐詠絮翻攝)

▲韓男於國道上遭輾斃。

檢察官勘驗現場查出,韓男先擦撞內側車道,再往右行駛將車停放路肩,並閃故障燈下車站在路肩,但謝男行駛至該處時,韓已倒臥在外側車道,謝的車子前保桿下方破損,前保桿離地面高度約35至40公分,顯示當時韓應是躺臥而非站立,顯示韓是夜間進入高速公路外側車道躺臥,至衍生連環碰撞事故。

檢方認為,依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行人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而此路段屬夜間無照明路段,韓男因恐慌症發作而下車並臥倒在高速公路的外側車道,令高速行駛的車輛難以防範,勘認係因不當夜間進入高速公路於先,衍生碰撞事故為肇事原因,難認是謝男駕車撞死韓男,因此謝男無過失致死刑責。

而韓男家屬提告肇事逃逸罪的部分,依據大法官第777號解釋文,本件車禍事故的發生,是因死者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事證不足以證明謝男有故意或過失情事,因此對謝男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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