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燈遭罰…應到案日比違規日早一天 罰單怎繳?

東森新聞記者孫宗榮、李佳樺/新竹報導

新竹一名戴小姐20日凌晨開車從新埔要到關西,在路口沒看清楚號誌,超越白線,被員警攔下來開單,但當下她簽了名沒仔細看,回到家才發現這是一張逾期的罰單,應到案日期竟然是3月19日,讓她拿著罰單卻不知道該去哪裡繳費。

「那天忽然我沒有看清楚,我有稍微急煞了一下,可是已經過了,結果剛好警察在那邊,被抓了這樣子。」戴小姐說得無奈,她平常習慣走的路口都沒有紅燈,當天一時沒注意,超越白線,被員警開罰。但看看這張紅單,闖紅燈是事實沒錯,但問題就出在上頭應到案的日期根本就不對,「我拿到這張單子的時候是3月20日,可是他開給我的單是3月19日,我一拿到就是過期的日子。」

戴小姐20日凌晨開車,從新埔要前往關西,在路上闖紅燈,被員警給攔下來開單,在罰單上簽了名後,她回家才發現日期不對,讓她連要繳費都不知道該去哪繳,「我要去超商繳也不是,我要去郵局繳也不是,因為周休二日,我想說禮拜一再去繳,可是時間又還沒到。」

對此,新埔派出所副所長黃政鴻表示,「3月20日做舉發,但是它應到案正確應該是4月19日,但是同仁可能誤植成3月19日。」

一般來說,罰單的應到案日期應該從開罰單當天算起30天,繳交罰單時間從舉發後5天就可以到郵局或便利超商繳納,這次員警誤植,意外搞烏龍,坦承疏失,將會再發函做更正;民眾怕麻煩,除了少違規,拿到紅單後多看一眼做確認,免得日後問題一大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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