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舌吻就算強暴 荷蘭法官:最高可判12年!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荷蘭1998年開始,針對強暴的定義相當嚴格,也就是只要一方不情願,任何形式的性侵入(sexual penetration)都屬強暴,不過先前有一名男子在醫院廁所強吻一名女子,被依強暴罪送交法院,最後裁決被推翻,屬較罕見案件之一。

在過去,荷蘭人如果強迫性地把舌頭伸進被害人口中,就會被依強暴罪名判刑,最高可處12年徒刑,不過13日荷蘭最高法院縮窄「強暴」(rape)定義,裁定「強迫性舌吻」應不再被列為情節最重大的性侵罪行。

這名遭受判決的嫌犯是一名荷蘭籍男子,他先前在醫院廁所強行舌吻被害女子,強暴罪名成立,但上訴最高法院後,罪名遭3男2女組成的法官團推翻。此案屬較罕見案件之一。

荷蘭最高法院表示,強吻雖然違法,但情節不如強迫性交重大。多位法官說,強吻應被視為猥褻行為,最高可判處8年有期徒刑,而非強暴的最高12年。

此外,荷蘭不是唯一一個公開闡釋法律應該如何定義強暴的國家。在法國,強吻的行為都屬於強暴行為,不過幾乎從來沒有人依此罪名遭到起訴。在德國,根據司法部,強迫舌吻並不構成強暴行為。而在英國,2003年性犯罪法已不把強迫舌吻歸類為強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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