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楊姓男子去年認識未滿16歲的少女後,在對方房間裡發生性關係,楊還連來4次,事後,少女父母發現女兒不對勁,追問後發現實情憤而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楊男坦承犯行,少女選擇原諒,法官審結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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