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緝逃形同具文 黑幫要角用化名變董座...7年吸金百億

▲刑事局逮捕吸金主嫌曾男張女情侶檔 。(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刑事局逮捕im.B吸金案主嫌曾耀峯,離譜的是他涉通緝近7年卻仍在外經營詐騙吸金。(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記者張君豪/台北報導

震驚社會的外役監逃犯林信吾殺警案、以及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棄保潛逃案,立法委員日前在立院質詢發現台灣司法體系的通緝名單,總計逃犯已經高達8萬名,台灣現行法律制度,通緝犯的產生來自法院、檢察官審理時發現犯嫌逃逸發布通緝,另外尚包含各級法院判決後,地檢署執行未到案的潛逃通緝,刑事局指出,通緝犯就是社會犯罪的危險因子,因通緝期間不適合從事正當工作,重複施行犯罪的可能性高,對社會治安和警員執勤安全的危害不容忽視。

至於為何台灣每年會幾均產出逾千名棄案潛逃的通緝犯荒謬現象,刑事局前國際科長、現任偵二大隊大隊長李泱輯認為,現行犯嫌移送審判制度存在若干問題值得討論。他指出,犯嫌未到案,或因判決後逃逸成為通緝犯「為什他們會跑?」答案其實很好理解,因為現行法律實務上,「逃避司法追訴、拒絕到案」並不會有任何損失,「被通緝、棄保潛逃,犯嫌不會因逃亡增加一條逃亡罪」,「逃往被抓後入獄,服刑期間也不會因逃亡紀錄累進處獄(增加徒刑),也不會影響假釋申請資格」,頂多就是沒收保釋金。

然而對於進行內線交易、組織犯罪,吸金、詐騙、甚至是販賣槍械毒品集團的涉案重犯來說,區區幾百萬甚至是千萬、億元保釋金,對他們進行犯罪所得動輒數十億、百億元來說僅是九牛一毛。

▲▼im.B詐騙吸金25億元案主嫌曾耀鋒(左起)與女友張淑芬移送北檢。(圖/記者黃哲民攝)
▲im.B詐騙吸金25億元案主嫌曾耀峯(左起)與女友張淑芬移送北檢。(圖/記者黃哲民攝)

李泱輯舉例:包含全國重視潛逃海外的國寶集團朱國榮、或者是吸金達百億的im.B吸金案主嫌曾耀峯,後者更是全台司法機關不重視查緝逃犯的典型產物,曾耀峯是桃園地區四海幫堂主級要角,早因涉及槍砲等重罪遭判刑7年定讞。但曾耀峯2016年判刑後卻使用化名,搖身一變成為科技金融公司董事長,在外招搖撞騙長達7年,吸金逾百億;現行台灣司法系統面對通緝犯發布通緝,僅靠警方註記資料靠著民眾線報或隨機攔查逮捕,並無任何司法機關去進行在逃要犯的統整、分類和查緝。

朱國榮案則是在最高院判決前夕棄保潛逃,當時司法院解釋朱國榮未使用電子監控設備(電子腳鐐)的理由是「朱非暴力犯罪」,但警界指出,根據電子監控設備的使用相關規定,裡面並沒有規定非暴力犯罪者不可使用,但法院卻自己去自我限縮監控重大犯嫌行蹤的權力,只請犯嫌去派出所簽到做為防逃機制。

根據警政署統計,光是2008年至2018年的11年間,各地檢署、法院要求被告定期到派出所報到的案件數共有8861案,且司法院統計,近10年即有7096名被告在審理期間落跑,可見靠人工監督、電話聯繫的作法,並無法有效防止被告逃亡。加上《刑事訴訟法》增訂包括使用科技監控設備、限制活動區域,交出護照、旅行文件,禁止處分財產等4項防逃機制,但查扣護照幾乎在實務上未曾實施,加上從判刑定讞到收監作業期從數周到數月都有可能,台灣現行司法、收監制度等於變相鼓勵遭判刑犯嫌出國潛逃,顯得格外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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