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跳槽後收到「464萬天價索賠書」 傻眼:我月薪才2萬6

▲▼ 筆記型電腦,筆電,上班,電腦,打字,鍵盤。(圖/CFP)

▲大陸一名工程師跳槽後被前公司索賠逾460萬。(示意圖,非本文當事人/CFP)

記者蔡儀潔/綜合報導

一些科技公司在招人時會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避免離職員工加入同類型競爭企業。大陸一名月薪6000元(人民幣,下同,約新台幣2.6萬元)的電器工程師,跳槽後收到前東家的勞動仲裁申請書,要求賠償109萬元(約新台幣464萬元),令他大跌眼鏡。

據《環球網》報導,阿翔(化名)2018年12月到一家電氣公司擔任電氣工程師,入職時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因為不滿公司拖欠加班工資,他工作不到2年,就跳槽去另一家科技公司。

半年後,阿翔收到一份老東家的勞動仲裁申請書。電氣公司要求他賠償未提前30天通知且未完成交接手續造成的損失25萬元、服務期限未滿5年的違約金34萬元、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50萬元。

仲裁裁決指出,阿翔支付公司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5萬元,對公司其他請求不予支持。

面對5萬元的違約金,阿翔仍然很委屈,在職時月薪不過6000元,既不在核心職位,也沒有接觸或掌握公司的商業秘密,怎麼就被競業限制了呢?他不服仲裁,起訴到法院。

法庭上,阿翔認為自己主要從事電控設備的安裝、調試以及項目的組織、協調工作,運用的都是行業領域內不具有秘密性的通用技術,並不屬於技術研發、銷售、財務等敏感性職位,不可能接觸或者掌握公司的商業秘密等核心技術。

阿翔還說,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每月1000元,違約金卻約定50萬,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

公司認為,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阿翔離職後不到1個月,就到競爭公司工作,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應當承擔違約金。

松江法院經審理認為,阿翔原為某電氣公司的技術人員,入職時自願與該公司訂立了競業限制條款,理應履行競業限制義務;離職之後,進入與該公司存在同業競爭關係的公司工作,違反了合同中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

最終,松江區人民法院判令阿翔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5萬元。一審判決後,阿翔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勞動者即使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也並非完全按照協議,約定賠償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在審理中,法院會根據違約期限、競業限制補償金獲取與否、獲取金額等因素綜合考慮,盡量平衡雙方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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