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狂魔怕身分曝光!竟冒用他人名義瘋狂舉發142次 下場慘爆

▲台北監獄林姓辦事員於2013年間借調矯正署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竄改人事系統個人與他人之個資遭檢舉送辦。(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檢舉狂魔怕自己身分曝光,竟冒用他人名義檢舉,遭法官判刑。(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記者陳韻如/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林姓男子經常化身檢舉魔人,以轎車上的行車紀錄器畫面,到處檢舉他人交通違規,但他因怕自己的個資外洩,竟假冒一名劉姓女子身分到桃園市交通違規檢舉專區網站,瘋狂舉發142件交通違規。劉女發現後憤而提告,林男被依37個偽造文書等罪,合併判處2年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根據判決,林男經常開著車外出,並用車上行車紀錄器蒐錄他人車輛交通違規,再向主管機關檢舉,但他擔心自己的個資外洩,在以不詳方式取得劉女身分證字號後,未經同意或授權,便利用劉女個資到桃園市交通違規檢舉專區網站舉發交通違規。

法官審理時發現,遭林男冒名的還不只1人,林男還冒用另名鄭姓男子名義檢舉。而經法官調查,發現林男冒用劉女名義的時間較早,並非同時冒用2人名義,另外,林男冒用時是交替使用,今天先用劉女,明天就會改為鄭男,若同天要檢舉2次以上,則會交錯使用。

法官認為,林男每次檢舉時,都是有意識的選擇要冒用誰的名義,由此可見,他是在要檢舉時才會萌生偽造準私文書的犯意。法官表示,林男是智識正常的成年人,每次犯案之前都有可以重新思考要不要再犯的機會,但他持續再犯。

林男後續雖有與劉女達成和解,但劉女表示,自己是以為對方只有冒名1、2次,後來才知道是超過百次,因此主張和解無效,法官勘驗和解書後,確認和解書上記載的時間、範圍明顯與林男犯案時間完全不同,因此認定2人並未達成和解。

法官審理後,依37個偽造文書罪分別判林男2至3月不等徒刑,合併判刑2年6月可易科罰金,而由於林男另還有案件遭判刑確定,且在此案判決時,另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尚未超過5年,故不符合宣告緩刑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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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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