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非法處理廢油液還短報空污費 劍麟公司撈550萬遭起訴

▲劍麟公司汽車零件事業處位於南投市南崗工業區。(圖/記者高堂堯攝)

▲劍麟公司汽車零件事業處位於南投市南崗工業區。(圖/記者高堂堯攝)

記者高堂堯/南投報導

汽車零件大廠劍麟公司涉嫌非法委託秉川環保公司清除廢有機溶劑,又向南投縣環保局短報揮發性有機物清除量和空汙防制費,時間長達4年左右,合計不法獲利近550萬元;檢警、環保單位成立專案小組追查破獲,南投地檢署分別將劍麟公司本身、其台灣汽車零件事業處職安管理課吳姓課長等4名職員,以及秉川公司張姓負責人等依違反廢清法、空汙法等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劍麟公司為金屬表面處理及其他金屬製品製造業,其製造過程中會產出「廢有機溶劑」(含「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及廢液閃火點60℃以下之「易燃性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廢潤滑油」、「廢油混合物」等3大類廢棄物;秉川公司則為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僅取得「廢潤滑油」、「廢油混合物」清除許可,並未取得「廢有機溶劑」清除許可。

但為減省廢棄物清除成本費用,劍麟公司職業安全課吳姓課長、連姓員工就將該公司所產出「廢有機溶劑」連同「廢潤滑油」、「廢油混合物」,交予秉川公司張姓負責人、員工楊姓司機進行非法清除;雙方為各自掩飾犯行,僅向主管機關申報「廢潤滑油」之數量,皆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之「未依許可清除廢棄物」、第48條之「申報不實」罪嫌,自民國104年至108年間,估算劍麟公司犯罪所得為434萬6600元。

更有甚者,劍麟公司於金屬表面清洗程序製程中排出揮發性有機物、領有南投縣環保局核發的固定污染源許可證,應按季申報前一季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但為降低空污防制費之支出,該公司職安管理課蔡姓職員自105年起就開始填載不實之揮發性有機物清除量,並短報空汙防制費,總計詐減費用計115萬2087元,涉犯《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前第47條及修正後第54條「登載不實」,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等罪嫌。

南投地檢署指出,檢察官黃慧倫透過平台機制,詳細分析、判讀扣得之統一發票、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手機之通訊軟體對話等資料,深入追查;劍麟公司因違法清除廢棄物獲得不法利益434萬6600元,已於9月30日全數自動繳回、予地檢署查扣,另短繳之空氣污染防制費115萬2087元,也已全數繳回南投縣環保局。

地檢署業呼籲業者應善盡社會責任,合法並妥善清除處理廢棄物,遵守環保法規,落實污染防制工作、切勿為減省製程中所產生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成本,而將之轉嫁予全民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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