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2716元宏大拉鍊創辦人吃刑責1年2月 裝無辜遭會計破謊

▲▼有錢人,主管。(圖/翻攝自免費圖庫pixabay)

▲上櫃公司宏大拉鍊時任董事長洪寶川,3度挪用宏大公司的銀行存款共881萬元。(圖/取自免費圖Pixabay)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上櫃公司「宏大拉鍊」公司時任董事長洪寶川,分別在2009年、2011年、2014年3度挪用宏大公司的銀行存款共881萬元,導致宏大被挪用存款期間無法實質支配公款,承受2716元的利息損失。士林地院審結,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6月、5月應合併執行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判決指出,宏大拉鍊創辦人洪寶川在2009年1月向宏大龍潭陳姓廠長佯稱,石光公司將同年11月份貨款付款條件,由月結60天更改維月結現金,導致陳廠長陷入錯誤,製作更改付款條件的內部聯絡單,洪再向不知情的宏大公司許姓財務主管稱,他已向石光公司借用該筆貨款。

許主管指示不知情的宏大公司財務部門林姓職員,以支付石光公司2009年11月份貨款282萬6769元為由,開立宏大公司設於宏大合庫A帳戶票面金額282萬6769元支票一張,並由林姓職員在隔年1 月5日持支票兌現,並匯款其中的13萬元、9萬6769元到宏大合庫B帳戶及洪寶川所有的合作金庫C帳戶及提領260萬元現金給洪寶川,供洪寶川私人周轉。

再由不知情的宏大公司陳姓會計在2000年1月5日的商業會計憑證中的記帳憑證,記載「應付帳款- 石光銅業企業2,826,769 」、「應付票據2,826,769 」的不實內容,導致宏大公司的會計事項產生不實的結果。

洪在2011年4月又向龍潭廠長謊稱冠宇公司為了配合宏大趕工,要求3月的付款方式從月結105天,改為月結現金,又向財務主管說借用冠宇貨款,藉以再次挪用340萬元,同年8月才自付貨款;2014年2月,洪第三度向財務主謊稱借用石光的貨款259萬元,挪用同額支票,3次共挪用881萬餘元。

▼洪寶川向員工謊稱供應商要求提早支付貨款,且對方同意將貨款借給他,3度挪用公司資金。(圖/翻攝自免費圖庫pixabay)

▲▼法律,法官,法庭,判決。(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洪辯稱他並未想到用以上方式施用詐術詐得各貨款,在審理時又向法官表示「我從當兵後到現在都在經營宏大公司,我瞭解宏大公司會計、財務各自負責,都有一定作業規範」更進一步解釋,公司的支票一定要由請購、採購、收料、驗收、申請應付帳款,才能由會計作業憑證讓財務支付憑證。

許女在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她從2005年到宏大公司擔任會計,隔年12月升職為會計主管迄今,公司的會計和財務是分開處理的,而她是負責報表和傳票入帳,她的直屬主管就是洪寶川,她自己則有4位會計下屬。

法官認洪寶川期經營宏大公司,並為該公司會計部門的直屬主管,可見他對於宏大公司開立支票支付款項必須經過會計部門製作會計憑證的流程知相當清楚,對此不採信他的辯詞。法官同時計算出洪3次挪用宏大公司銀行3度款項被挪用期間,公司受有2716元利息損失。

洪的委任律師為他辯護,已經與宏大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被害人的損失2716元利息損失,希望法官准予緩刑。

合議庭審酌洪寶川犯後雖坦承犯行並與宏大公司達成和解、賠償損失,但詐得的款項分別約200萬到300萬餘元,金額非低,且他另尚涉嫌對宏大公司的股價高買操縱股價罪嫌案件,經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對此仍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6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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