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齡梓/網購小心陷阱 銷售不實商品涉及詐欺 

▲網紅,業配,網購。(圖/視覺中國CFP)

▲網路購物當道,若是銷售時的廣告內容與商品實物材質、品質顯不相當,則可能涉及《刑法》詐欺罪。(圖/視覺中國CFP)

網路購物當道,許多藝人、明星也紛紛靠自創品牌闖出一片天。然而,若是銷售時的廣告內容與商品實物材質、品質顯不相當,則可能涉及《刑法》詐欺罪。

據新聞報導,曾有某位網路知名部落客及其胞姊,兩人於網路上銷售自行設計的天絲材質風衣,許多買家收受商品後,發現廣告中價格高昂、標榜使用高級天絲材質的風衣,經送檢測後,竟是聚酯纖維製成,消費者憤而組織自救會提出訴訟。

《刑法》第339條第 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賣家銷售商品時,明知其商品材質為聚酯纖維,卻謊稱為天絲材質,就有可能讓消費者陷於錯誤而購買,而成立詐欺罪。

再者,商品販售者明知其所銷售商品並非廣告中所述之產地、材質,卻在衣標中標示虛偽的產地、材質,亦可能同時成立《刑法》第255條妨害農工商罪,「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又因為該商品是透過網際網路銷售,亦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透過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的加重刑責」。

另外,若銷售商品的賣家是公司或個人獨資之事業、商號,亦即符合《公平交易法》第2條的「事業」,因為在商品之材質、產地等與商品相關可能影響交易之事項為不實之廣告,即有可能成立《公平交易法》第21條的不公平競爭「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依同法第21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最後,消費者於網路上訂購商品時,因為未曾見過實品而受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保護,除了某些合理例外情事,原則上均可於收貨7日內要求無條件退貨,且不須負擔運費及手續費,若商家以網站上已載明不得退貨或給予退貨的猶豫期少於7天,該約定均為無效!

消費者除了向企業經營者申訴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亦可以向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如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網路購物雖然方便,但爭議也不少,建議大家多到一定規模、經營已有聲譽的購物平台、大公司選購,較能保障自己權益,避免受騙又受氣!(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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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齡梓,律師,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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