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子毅/如何才算一張合憲的身分證

▲重傳LOGO。全家,超商,便利商店,店員。(圖/本報資料照)

▲到超商領取網購貨品時,店員會要求提出身分證明。(圖/本報資料照)

前陣子到超商領取網購商品時,店員要求提出身分證明時,這才發現忘記帶身分證,情急下只好拿出律師證。店員看了一眼後略帶無奈表示,「下次請記得帶身分證喔」。沒錯,律師證無法用來領取網購。因為律師證沒有辨識身分的能力,由此更能理解身分證的重要性。

為什麼我們要用身分證證明自己

《戶籍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因此經由《戶籍法》,身分證對全國發生辨識個人身分的作用。

假設沒有《戶籍法》規定,可以想像關於個人身分如何辨識,每個不同的行政機關,甚至私人,都會有其不同的方式來辨識個人身分。比如在沒有身分證時,律師公會跟法院會用律師證辨識律師身分。

就這點而言,國家藉由身分證用來辨識個人身分(所以我忘記帶身分證去超商領網購已經違法?)。在此基礎上,又更進一步在《戶籍法》中規定應申請領取身分證、應隨身攜帶身分證、於全面換發期間應換發新證等等。

由此看來,身分證對人民來說,似乎單純是個義務?如果是這樣,難道僅因國家有獨占辨識身分之權就可以為所欲為?當然不是如此。回顧大法官解釋,我們還是可以尋覓出一張「合憲」的身分證其應有之樣貌。

釋字第603號解釋涉及當時《戶籍法》第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第2項)。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第3項)。」

簡單來說,沒捺指紋就沒身分證,你就不能去超商領網購商品,這當然影響很大(對我來說,超取不成功會有負評,且訂購的限量模型又會被退回),而大法官的著眼點當然不會在能否超取這件事上。大法官在釋字第603號解釋理由書中嚴正說明:「一般私人活動,如於銀行開立帳戶或公司行號聘任職員,亦常要求以國民身分證作為辨識身分之證件(註)。故國民身分證已成為我國人民經營個人及團體生活辨識身分之重要文件,其發給與否,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

▲▼指紋。(圖/視覺中國)

▲一張合憲的身分證應是資訊外洩風險極低,且僅供身分識別用,無須捺國民指紋。(圖/視覺中國)

身分證已經是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行使的重要文件,從大法官的舉例來看,投票、應考試服公職、出國領護照、各種給付行政、工作等等,皆深受身分證的影響。因此大法官認為,國家要發身分證,當然不能為所欲為,仍要符合憲法規定。反向推論來說,我們或許也可以請求國家給付一張「合憲」身分證的權利。

身分證的功能可以無限上綱嗎

大法官首先質疑,捺指紋才能領身分證的目的為何?《戶籍法》沒有明文規定。大法官退到黃線以後又說,如果從修法過程來看,好像有防範犯罪的目的,而行政院也說,有「加強新版國民身分證之防偽功能、防止冒領及冒用國民身分證及辨識迷途失智者、路倒病人、精神病患與無名屍體之身分」等目的。

大法官逐一點評:首先,防範犯罪跟《戶籍法》無關。再來,防偽、防冒用的目的還可以,但有必要捺指紋嗎?「指紋係個人身體之生物特徵,因其具有人各不同、終身不變之特質,故一旦與個人身分連結,即屬具備高度人別辨識功能之一種個人資訊。」

因此「錄存人民指紋資料如欲發揮即時辨識之防止偽造或防止冒用功能,除須以顯性或隱性方式將指紋錄存於國民身分證上外,尚須有普遍之辨識設備或其他配套措施,方能充分發揮。惟為發揮此種功能,不僅必須投入大量成本,且因缺乏適當之防護措施,並可能造成資訊保護之高度風險」。

而就防冒領這個目的,大法官因為看不到冒領的統計數據,因此無法評估。且前面一直提到《戶籍法》,從未提到《身分證法》,其實在領身分證前,機關早已存有戶籍資料,所以在換領身分證時,還是可以經由戶籍資料比對身分,無須指紋。

最後對於「辨識迷途失智者、路倒病人、精神病患與無名屍體之身分」,大法官無可否認這真的很重要,不過與「使全民承擔授權不明確及資訊外洩所可能導致之風險」相較,手段顯然失衡。

至此,我們可以看出,大法官念茲在茲者,皆在於資訊外洩的風險。只要資訊外洩的風險存在,就不能強制人民以捺指紋為要件換發身分證。此外,國家經由身分證功能所擬達成的目的,亦只能與辨識身分有關,超出辨識身分以外的目的,皆不在憲法容許的範圍內。

一張合憲的身分證應是資訊外洩風險極低,且僅供身分識別用的身分證。相應於此,在國家獨占身分識別方式的情況下,人民應有請求國家給付合憲身分證的權利。

望向沒有法源、多重串接的數位身分證?

在前述憲法討論之上,我們試著來檢驗內政部擬推行的數位身分證(eID),資訊外洩的風險是否完全消除?

▲▼數位身分證。(圖/翻攝自內政部官網)

▲數位身分證擬規劃與不同資料庫串接,這是否也已經溢出身分證本身所擬達成辨識身分的目的?(圖/翻攝自內政部官網)

誠如評論指出,經由數位足跡即使用紀錄(log),仍然可以追溯一個人的行為。在此次防疫過程中,我們已見識到這種應用方式。對於這種風險的顧慮,並無法僅靠主管機關口號式的說明、meme式的宣傳可以消除。在相關換發計畫中,也可以看到未來eID擬規劃與不同資料庫串接,這是否也已經溢出身分證本身所擬達成辨識身分的目的?

誠如林子儀大法官在釋字第603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所指出:「指紋實為敏感性之個人生物資訊,遑論其一旦與其他個人資料庫結合,如本案指紋資料庫與戶籍資料庫將有所連結之情形,其敏感性更形增強。」對於eID與其他個人資料庫的結合,我們應該更加警覺。

最後,釋字第603號解釋至少是用法律的方式強制捺指紋,而如今的eID,連法律都沒有。對照釋字第603號解釋理由書所提到:「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的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並有建立資料庫儲存之必要的話,應用法律明確規定蒐集的目的,蒐集的範圍與方式要能密切達成重大的公益目的,而且更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的使用。主管機關尤應配合當代科技發展,對所蒐集之指紋檔案採取組織與程序上必要的防護措施,才能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的精神。」

其中對法律明文規定、組織與程序上的防護措施等,如今付之闕如。

最後,謹以林子儀大法官於釋字第603號解釋協同意見書的一段話作結:「此刻,我們必須停下來思考,究竟我們想要什麼樣的社會?想要以什麼為終極目的的國家?如果一個社會裡的成員,人人皆盡透明,沒有什麼動態可以逃脫於國家的監視之下,所有成員的資訊都鉅細靡遺地掌握在國家機器之中,並且可以輕易地透過某一則個人資訊追溯其全部行蹤與活動,這或許將是一個零犯罪的社會,而且很可能是一個非常有效率的政府,但人們也可能將過著充滿被監視恐懼的生活。治安與效率都是國家應該追求之重大公益,惟其終究必須停留在某個界限之後 ,不能無止境地一昧向前,犧牲其他一切。」

註:因現行規定須出示國民身分證或檢附影本始得行使權利或辦理各種行政手續之法令眾多,例如選舉人投票時,須憑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1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4條等規定參照)、參與公民投票之提案,須檢附提案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參照)、請領護照須備具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參照)、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勞工退休金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參照)、參加各種國家考試須憑國民身分證及入場證入場應試(試場規則第3條)、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須檢具國民身分證(如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參照)等。

▲▼ 法律白話文運動●吳子毅,律師、淡水人、貓奴。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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