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馬無罪法官遭約談 劍青檢改怒批陳師孟「濫權違憲惡行非首見」

▲▼刑法公然侮辱罪記者會,監委陳師孟。(圖/記者李毓康攝)

▲劍青檢改批陳師孟侵犯司法審判核心,濫權違憲。(圖為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監察委員陳師孟要約詢台北地院判馬英九洩密案無罪的法官,不只在法院引起反彈,檢察界也跳出來聲援法官,劍青檢改18日聲明痛批陳師孟「濫用監察權,侵害司法核心領域的違憲行為,已非首見」,呼籲陳師孟「為我國僅殘剩一絲氣息的司法獨立、《憲法》尊嚴,留下最後喘息的餘地。」

劍青檢改憂心憤怒地指出,2018年1月16日陳師孟先生即將就任監委前,劍青已公開籲請陳監委,務必謹守《憲法》權力分立之分際,如今要再重申《憲法》第77條、90條之規定,司法院與監察院同屬憲法機關,各有其《憲法》上職權,無高低之分,監察院固得糾舉、彈劾職務上違法、濫權之公務員,但司法審判卻是法院的核心執掌權限。

▲▼法官,司法,法槌,法律。(圖/pixabay)

▲劍青檢改憂心監察權成為特定人士、政黨介入司法的武器。(圖/pixabay)

若個別監察委員假借「糾舉、彈劾公務員職務上違法」之名,公然介入法院對司法個案之心證判斷,無異使監察院成為「第四審」之太上終極法院。司法獨立是民主基石,監察院並非「第四審」,過去已經定讞之案件,如要翻案,亦應循法律所賦予之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

何況,《憲法》第80條明文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法》第30條第3項更明文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裁判所揭示之見解是否正確,固可受人民公評,但心證的形成與法律見解是裁判權的核心,是憲法及法律對法官獨立審判的要求。

劍青檢改曾經對陳監委的公然濫權表達嚴重關切,憂心陳監委動輒以調查法官認事用法的心證為由,約談案件的承辦法官,將不僅是毫無節制的濫行擴張監察權,違背《憲法》權力分立的要求。

司法天秤(圖/達志/示意圖)

▲監察權與司法權同屬憲法機關,各有其《憲法》上職權,無高低之分。(圖/達志)

更嚴重的是,爾後一旦有裁判結果不合於某黨籍總統所任命監察委員之意,該監委即可透過手中之監察權,恫嚇性地介入、影響或變更法院之決定,或對案件審理中的承辦法官形塑寒蟬、壓迫,一遇敏感之政治案件或監察委員個人「關心」之案件,監察權即成為特定人士、政黨利益介入司法之最佳利器,這將是對我國司法獨立的最大傷害。

果不其然,本會先前的憂慮,竟在陳監委手中一一實現,本次對於馬英九前總統所涉案件,竟赤裸裸地再度在國人面前濫使監察權,公然施以約談手段,恫嚇全國法官,如此侵害司法獨立、藐視憲法界限之惡行,本會表示強烈抗議。

劍青檢改再次呼籲監委應自我克制,切莫逾越憲法分際,為我國僅殘剩一絲氣息的司法獨立、憲法尊嚴,留下最後喘息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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