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玲姐姐硬起來!不爽在家私照遭偷拍 告贏壹週刊判賠80萬

▲林志玲。(圖/翻攝自林志玲微博)

▲知名女星林志玲遭壹週刊偷拍她在家中的生活,告贏壹週刊。(圖/翻攝自林志玲微博)

突發中心/台北報導

《壹週刊》2018年3月21日以「言承旭直搗香閨 林志玲秘密愛巢曝光」為標題作為故事封面出刊,林志玲認為該名陳姓記者無視她的隱私,竊錄她在家中的生活並撰寫成報導,吳姓副總編審稿時未要求刪除照片,另加上邱姓總編兼社長也須連帶索賠1千萬元。士林地院判被告連帶賠償80萬元,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林志玲住處內的窗簾有留一小縫隙通風,但記者長時間將鏡頭對著林志玲家拍攝,拍到一個長髮並穿著黑衣的男子進入,壹週刊認為該名男子就是言承旭,以「言承旭直搗香閨,林志玲秘密愛巢曝光」為標題出刊,而後林志玲的經紀人出面表示「那就是我!」證實並非言承旭。

林志玲主張,壹週刊公司、記者、總編及副總編輯等人,為刺激週刊銷售量,竟無視她的隱私權。陳姓記者用高倍數、紅外線夜間拍攝功能錄影機窺視,竊錄她自家中的生活撰寫成報導,並附上她在家中的私人生活照片,嚴重侵害隱私權,求償1千萬元。

但被告辯稱,林志玲是高知名度的公眾人物,個人隱私具有公益性和極高的新聞價值,遇上新聞自由應有容忍的義務與退讓;法官認為,林志玲雖為公眾人物,一樣享有憲法保障的隱私權,而壹週刊刊登的照片是林志玲在家中的生活,屬於「非公開之活動」,因此不具公益性,更無新聞價值,判被告連帶賠償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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