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車禍處理SOP 第一步絕對是報警

▲▼正妹酒駕翻車。(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車禍發生的第一件事就是報警,除了維持現場交通,也可做為日後索賠的證據。(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車禍事件每天都在我們周遭上演,但每個人都認為這種衰事「一定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以下將車禍的相關注意事項做了歸納,車禍發生後做到以下這些事情,不管是對自己的安全,或是未來釐清責任與索取賠償,都相當有用。

報警處理重點在於車禍的官方紀錄

有些人覺得,如果不是重大到會影響交通的車禍就不要報警,但是,聯絡警方到現場不僅是為了維護交通秩序,對於車禍當事人來說,重點是「車禍的官方紀錄」。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警察處理交通事故時,要記錄、勘查與蒐證事故現場,而這些紀錄必須留下書面資料。記錄完後,會給當事人一張登記聯單,聯單上會有一些車禍後的基本指導。車禍當事人在事後也可以帶著登記聯單,前往管轄的警察局,告訴警察,自己是哪一件車禍的當事人,要調取車禍的資料。

透過警察來記錄這些車禍資料之所以這麼重要,一方面是可以作為日後索賠的證據之一,另一方面是為了日後能夠「申請鑑定」。想要申請各地交通局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簡稱車鑑會)來替你鑑定肇事責任,必須有警察機關現場處理的資料。如果未經警察處理而沒有資料留存,就會被車鑑會拒絕受理鑑定。

車鑑會的鑑定,在訴訟時會是一項有利的資料。如果之後進入訴訟,那麼車鑑會認為誰有責任、誰沒責任時,法官大致上也會遵循這個判斷,再進一步判決車禍當事人雙方,誰應該賠給誰,以及賠多少。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車禍剛發生時,當事人通常都腦袋一片空白,恍恍惚惚,有時警察叫你簽什麼你就簽,事後才發現紀錄有誤。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能夠盡量口徑一致、紀錄一致是最好的,假如發生紀錄前後不一的情況,對於當事人來說,往往會比較不利。所以請記得:車種、車號、當事人資料、現場紀錄等,在簽名前,務必再確認一次;若有錯誤,一定要在當下就向警察要求更正。

除了官方紀錄,也要拍照蒐證

警察能夠提供的是官方的紀錄與資料,好處是有公信力,壞處是官方紀錄會有一定的格式或限制,像是車禍時最重要的保險理賠,如果有充足的資訊,更能加速獲得補償的機會。因此,車禍當事人不應該只依賴警察的車禍紀錄,也要盡可能地自己進行蒐證。

在車禍現場最基本的工作就是拍照,車禍當下的時間為何、天色如何,車禍的地點、車痕或是車子上的損傷,這些資訊要用可保存的紀錄方式記錄下來。從解決紛爭的角度來看,最忌諱「我記得那天是……」「我記得明明是……」,若能夠提出清楚的白紙黑字、照片,指證歷歷,不僅省下確認事實的時間,也可以避免有責任的人規避責任。

而車禍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7天內,也可以向當初報案的轄區警局要車禍現場圖、警察紀錄的現場照片;事故後30天可向轄區警方要「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對於肇事者或受害者來說,無論是要與對方進行和解,或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甚至是上法院,這些都是相當重要的證據與資訊,一定要記得去拿。

汽機車強制險及任意險的差別

車禍發生時,首要當然是生命安全,但車體毀損要如何回復也相當重要,保險,就派上用場了。不少保險公司都有提供車禍處理服務,車禍發生時,直接聯絡保險公司到場處理,可以幫自己省下不少請求理賠的功夫。但假如你所投保的公司沒有這種服務,也可以自己向保險公司索取「理賠申請書」,準備好必備的資料,再去找保險公司理賠。

在聯絡保險公司之前,還是得先搞清楚,自己到底保了什麼險:

1.汽機車強制險-責任險賠給受害人:汽車和機車原則上都應該要投保「汽機車強制險」,這叫做「責任險」,這種保險是賠給車禍的「受害人」,而不是保險者。也就是說,由「受傷的一方」向「車禍事故中的另一方」的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規定,保險公司應該在申請後的10日內給付保險金給受害人。

2.汽機車任意險-車體險的修車費:強制險只賠償人身的損害,也就是受傷的醫藥費支出,不包含財物(車子)損害。如果想要修車費的理賠,就要確認一下對方事前是否有投保「車體險」這種「汽機車任意險」。

和解,也是一條路

一般車禍案件,假如不涉及重大損傷,其實也可以選擇進行和解。

1.直接和解:和解的內容,就是看雙方要怎麼「喬」。有些人可能自知理虧,會直接談好一筆金額了事。也有人是留下聯絡資料,約定以維修廠的報價當作和解金額。無論如何,都要留下書面文件,並且有雙方的簽名,以確保日後不會再生爭議。但要注意,依《保險法》第93條,若有投保責任險,最好請保險公司派業務到場參與,以免影響日後的保險理賠。

2.找調解委員會:若是更謹慎的,可以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調解若經法院核定,就不能再起訴、告訴或自訴。這可以避免調解之後,有人又想反悔。而且只要調解經過法院核定以後,就與民事判決有相同的效力。最大的好處是可作為執行的名義,不用擔心對方翻臉不認帳,讓你要不到錢。但相對地,走調解之路就是比較花時間,需要跟調解委員約時間,到場調解。

3.協商不成,再走法院:假如和解不成,又無法調解,解決紛爭的最後途徑就是進入法院解決。原則上,民事訴訟並不強迫當事人一定要請律師,若是有經濟考量,只要準備好前面提到的各種資料,仍然可以進行訴訟。如果比較沒有經濟壓力,委任律師處理當然比較省心及省力。

車禍發生時,最重要的還是有沒有人傷亡,第一時間先叫救護車,再來進行前面這些處理程序。把車禍的處理程序放在心裡,就當是保命符吧,就算車禍不會發生在你身上,但哪天當你路見不平要拔刀相助時,也才知道如何出手救人。(本文轉載自《一不小心就被吉-白話的生活法律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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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著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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