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孟華/遺失的證物與無法救濟的人生

▲▼證據,證據遺失,被告,證據袋。(圖/視覺中國)

▲科技日新月異,相同證據在進步的技術下可能產生全然不同的結論,因此國家應建置完善的證據保管制度,讓被告有救濟的機會。(圖/視覺中國)

1983年10月29日,一位亞利桑那州的10歲小男孩在園遊會中被一名中年男子誘拐,行為人把他載到人煙稀少的地方進行猥褻行為,之後又帶他到一間屋子進行數次的性侵害。結束以後,行為人叫小男孩去浴室清洗乾淨,並恐嚇他如果說出去的話,就會殺了他。小男孩回到家後,被家人帶到醫院進行檢查,同時進行性侵害後的證據搜集程序。過程中,警方同時搜集了小男孩的內褲及T恤,但是沒有將這些衣物加以冷藏或冷凍。9天後,小男孩被請到警局進行相片指認,指認出一位Larry Youngblood是侵犯他的行為人。陪審團最後依據證人的目擊指認,判處被告有罪,有期徒刑10.5年。

Youngblood在上訴過程中,最重要的理由是警方沒有被妥善保存證物,導致重要證物滅失,使被告無法主張對自己有利的證據。Youngblood的案件在接下來幾年中,在州及聯邦的訴訟程序中輾轉,中間一度被亞利桑那州的上訴法院撤銷有罪判決,並獲得開釋,但之後仍遭聯邦最高法院於1988年撤銷,最終在1993年時於州最高法院確定後,再度入監服刑。1998年,Youngblood終於獲得假釋的機會,但在隔年卻因為沒有遵從性侵犯之登記規則,被認為違反假釋規定而再度入監服刑。

2000年,Youngblood的律師及紐約非營利組織「無辜計畫」,針對當年的樣本聲請重新以更先進的技術檢驗被害人身上採集到的精液DNA,最後DNA檢驗結果確定排除了Youngblood,他在同年獲釋。警方後來在2001年於資料庫中比對到真正行為人Walter Cruise,Cruise不只DNA相符,同時外型也符合被害人一開始描述的特徵。Youngblood獲釋後,於2007年在流落街頭、窮困潦倒中過世。這個案件從1983年開始,一直到2000年,不只耗費了Youngblood共17年的青春,同時也賠上了他的人生。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法律見解,受到了非常多的批評。法院在該案中認為,警方只有在惡意使證據滅失時,才有違反正當法律原則的顧慮。換言之,法院似乎認為警方沒有妥善保存證據之義務。然而,Youngblood的案例顯示,這樣的規則對「無辜」的被告而言,完全保護不周,不僅過度地限縮被告為自己辯白的權利,同時也間接使得警察機關缺乏有效保存證據的動機。

證據滅失的問題在我國同樣引起爭議。我國法院在備受矚目的邱和順案中提到:「雖勒贖電話之錄音母帶已於刑事警察局及監察院間公文往返逸失,該證物之逸失係承辦單位保存不力所致,該逸失之不利益,不應由被害人陸正之家屬承擔。」但問題是,如果勒贖電話原始鑑定之可信性,恰好是被告爭執的重點(原審聲紋比對鑑定是完成於1988年,但美國於2003年後,聲紋比對鑑定就因為無法通過科學方法之檢驗而幾乎絕跡於聯邦法院審判中),卻又無從重新驗證時,為什麼證據滅失的不利益是由被告承擔?這個判決同時也對警察傳遞了錯誤的訊息,彷彿以後只要鑑定報告完成後,都可以不用再保存原始資料。法院這樣的論述不免讓人感覺,無視於被告救濟的權利,同時將被害人家屬作為國家過失的擋箭牌。

目前我國針對刑事案件證物保管尚未有完善的整體設計。科技進步快速,相同的證據在更進步的技術下產生全然不同的結論,也不足為奇,或者一個現在沒有價值的證據,某一天卻可以透過新的技術產生價值;而一個現在被認為具備可信性的證據,在未來也有可能被推翻,國家應該要設法保存無辜被告為自己辯駁的機會,建置完善的證據保管制度,而這也是國家的責任。當然,國家保存證據有成本考量,未來在設計相關制度時,一個可能的大原則是,應該「至少」在被告服刑未滿前,相關證據均應加以妥善保存,以確保被告依法救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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