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尊重民意修「同婚專法」 但要遵守大法官解釋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轉述便當會內容。(圖/記者賴于榛攝)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轉述便當會內容。(圖/記者賴于榛攝)

記者賴于榛/台北報導

因應7案公投闖關後續的結果研商修法作為,行政院長賴清德29日與立法院民進黨團便當會,其中同婚立專法部分,發言人Kolas Yotaka會後轉述,會中共識是尊重公投民意,行政院長賴清德則指出,必須尊重民意修專法,但也強調專法是怎麼修也要遵守大法官解釋。

國民黨反空汙、反核食、反深澳電廠與幸福盟愛家三公投以及以核養綠公投闖關成功,對此賴清德29日與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七長、委員會召委、政策小組召集人約莫30人共同舉行便當會討論後續研商,但相關部會並未參與討論。

同婚立專法部分,Kolas會後指出,賴清德表示尊重民意必須要修專法,但是專法是甚麼法也要遵守、尊重大法官解釋,名稱為何等都會尊重黨團意見,共同提出符合民意的共識。

▲▼七公投案闖關成功。(表/記者賴于榛攝)

▲七公投案闖關成功。(表/記者賴于榛製)

至於這是否代表立法院民進黨團已經有共識訂立「同婚專法」,Kolas則表示黨團有沒有整合好,得要詢問黨團,便當會僅是立委給行政院意見。

大法官在106年5月24日做出釋字第748號字解釋,解釋文指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解釋文中指出,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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