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貼妻嗅聞稱有外遇 檢察官:成立違反保護令罪

▲▼家暴,暴力,受虐,性侵,昏迷,下藥,昏睡。(圖/翻攝pixabay)

▲丈夫貼近妻子全身嗅聞,檢察官認為這已經違反保護令。此為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翻攝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日前有一名丈夫懷疑妻子外遇,逼迫剛回家的妻子站好不許動,隨即像狗一樣貼近妻子,全身上下嗅聞,之後一口咬定妻子外遇,並將妻子反鎖房內。丈夫最後被依照違反保護令,判處拘役80日定讞。檢方指出,只要讓被害人感到痛苦畏懼,就是「精神上不法侵害」,確實違反保護令。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臺中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張文傑分析本案,列舉以下各點說明:

一、依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違反保護令罪之前提大致有幾個要件,分別為:家庭成員實施之家庭暴力行為、法院已核發通常(暫時)保護令、員警已確實將該保護令送達予行為人(被告)知悉、及行為人(被告)明知該保護令內容而故意違反。

二、本件當事人為夫妻關係,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定之家庭成員。而丈夫前因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業經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裁定丈夫不得對妻子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直接或間接對妻子為騷擾之聯絡行為,且前開保護令並經員警依法送達予被告,並由負責執行之員警告知保護令之內容,並向其約制告誡。

三、而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再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9號決議意旨:所謂「精神上不法侵害」,包括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之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或其他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精神虐待及性虐待等行為。

張文傑進一步解釋「精神上不法侵害」的定義,若某行為已足以引發對象心理痛苦畏懼之情緒,應即該當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且因家庭暴力行為多有長期性、習慣性、隱密性、連續性之特徵,家庭成員間關係密切親近,對於彼此生活、個性、喜惡之瞭解為人際網路中最深刻者,於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時,除參酌社會上一般客觀標準外,更應將被害人主觀上是否因加害人行為產生痛苦恐懼或不安之感受納入考量。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3款(修法後已更正為第4款)規定之「騷擾」,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使他人因而產生不快、不安之感受。故本件因丈夫貼往妻子身上嗅聞其氣味,使被害人產生生理、心理上之不快、不安,已構成上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騷擾」定義之規範範疇,而遭法院依違反保護令罪判決上開罪刑。

張文傑最後呼籲,「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間為求婚姻之圓滿,倘遇有家庭糾紛,實應本於理性、和平手段與態度尋求解決,切莫因一時猜忌、衝動而毀了這得來不易之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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