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情人退散!內政部推「糾纏行為防制法」 最重可判3年

▲情侶,摸頭,男女(圖/記者黃心瑀攝)

▲內政部推新法治糾纏行為(示意圖/記者黃心瑀攝)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恐怖情人案件頻傳,為保障人民生活安全免於恐懼侵擾,內政部研擬「糾纏行為防制法」,若違反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內政部部務會報23日由警政署報告日前送行政院審查的「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辦理情形,部長葉俊榮表示,此法案屬進步的「預防犯罪」立法,採行多階段處罰模式,讓被害人在初期面對監視、盯哨等恐怖糾纏時,可即時向司法或警察機關求援,阻止悲劇發生,期能早日完成立法,以杜絕糾纏行為侵擾,讓國人生活更安穩。

內政部表示,我國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對於跟蹤、騷擾行為分別定有處罰規定,但這些法律僅就特定關係、與性別有關或跟追所為規範,至於不具這些要件的ㄧ般跟蹤或騷擾等糾纏行為,即難以處罰並預防憾事發生,形成法律規範的漏洞。

為填補現行法律規範的漏洞,內政部成立推動立法小組,召開多次研商會議及公聽會,邀請人權及法制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參考日本及德國之立法例,擬具「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明定糾纏行為是出於對特定人的愛戀、喜好或怨恨,對該本人、親屬或生活關係密切者,反覆或持續監視、盯哨、撥打無聲電話、要求約會、寄送物品、出示有害個人名譽訊息及濫用個資代購貨物等7大類行為,使人心生厭惡或畏怖。

根據草案內容,民眾報案後,由警察機關開始調查,若有糾纏行為得對行為人為警告處分或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而經警察機關警告或罰鍰後2年內,如仍再有糾纏行為,則交由法院核發防制令制度,禁止行為人再為糾纏行為,並得命行為人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工作場所或其他防止糾纏行為之必要措施,提供被害人更為周延的保護。如違反防制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內政部強調,推動「糾纏行為防制法」施行勢在必行,不能再讓人民遭受糾纏行為的侵擾,未來「糾纏行為防制法」將與「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三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有關婦幼安全、性別主流化或性自主權之法律,構建完整之被害人保護網,提供人民安全平穩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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