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姓男子在台北市大安區開餐廳,雇用15歲少女小花(化名)兼職打工,但范卻在河濱公園停車場、餐廳廚房內對小花強吻、摸胸32次,高等法院依31個加重強制猥褻罪各處4至6月徒刑,均可易科罰金;另依1個加重強制猥褻罪,處8月徒刑,不得易科。另外小花也向范男民事求償100萬精神撫慰,但因提出請求時已超過2年時效,判決駁回小花之訴,范男免賠。
2023-08-16 17:17范姓男子在台北市大安區開餐廳,雇用了一名15歲的少女小花(化名)兼職打工,但范卻在河濱公園停車場、餐廳廚房內對小花強吻、摸胸32次,法院一審時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猥褻罪,判處范男有期徒刑2年;上訴至高等法院撤銷改判,依31個加重強制猥褻罪各處4至6月徒刑,均可易科罰金;另依1個加重強制猥褻罪,處刑8月徒刑,不得易科。
2023-05-24 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