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駕駛挨罰未禮讓行人噴3600元 「還差3組枕木紋」逆轉撤銷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駕駛小香(化名)去年5月間開車行經台中市某路段,卻被警員舉發未禮讓行人,挨罰3600元,她不滿表示,從舉發照片中可以看出,當時車子的輪胎距離行人腳尖還有3組枕木紋的距離,顯然不符合現行取締標準的要件。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審理之後,採信小香的說法,並裁定撤銷原處分。

▲▼仁愛大安路口,斑馬線標字,箭頭提示行走注意方向,仁愛路,大安路,行人安全,望左(Look Left),望右(Look Right),注意左右來車,提示效用,行人,過馬路。(圖/記者季相儒攝)

▲小香被開了一張未禮讓行人的罰單,最終靠照片等證據逆轉獲判免罰。(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非事發路口。)

判決書中記載,小香2023年5月間開車行經台中市某路段,經警員認定有「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為,因而被依法裁處3600元罰鍰。

小香則認為,現行取締標準為「汽車前懸(即車頭)未達3組枕木紋之距離」,從舉發照片中可以發現,當時她的車輛左後輪邊緣幾乎已經駛離枕木紋行人穿越道上方邊緣,與行人行進方向的腳尖前緣有3組枕木紋的距離,可見是她駛離行人穿越道之後,行人才開始靠近,雙方距離不符合現行取締標準的要件。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當庭檢視警員密錄器畫面、路口監視器畫面等證據,發現小香的車輛右轉之後,車頭正要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與行人之間仍有大約4組枕木紋的距離;而當大部分車身均已離開行人穿越道時,仍與持續前進的行人保持大約3組枕木紋的距離。

法官表示,參照上述取締認定原則標準,當時小香的車輛與行人之間的距離,確實尚未達到取締標準,此案警員從密錄器畫面角度觀察,未能明確判斷車輛、行人及枕木紋的相對位置,導致誤以為車輛穿越行人穿越道時,與行人的距離小於3公尺,的確有所違誤,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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