甩行人地獄!鬧區、車站修建道路 要設人行道或徒步區

▲▼標線型人行道改善。(圖/公路總局一工處)

▲未來鬧區、學校、車站和機場等新修建公路,需設無障礙人行道。圖為標線型人行道。(資料圖/公路局一工處)

記者李姿慧/台北報導

為洗刷行人地獄汙名,立法院上月三讀通過《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明訂未來公路修建或新蓋道路,市區及人口密集處等需設置人行道或徒步區,總統府昨(6日)發布總統令,市區道路、醫療院所、學校、機關、鐵路和捷運車站、航空站、適當地點或人口密集處等,需設人行空間,實施日期由行政院訂之。

總統府昨(6日)發布總統令,《公路法》修正明定3大情況,在公路修建或新建時,應於一定範圍內設置無障礙人行道、行人徒步區或交通寧靜區,設有騎樓者亦同,包括經市區道路同一路線共同使用部分;經醫療院所、學校、機關、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其他適當地點、人口密集處,以及主管機關指定處所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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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公路修建應符合公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應通過公路安全檢核。上列新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交通部表示,在市區道路、醫院、學校、車站、機場或人口密集處等設置人行道或徒步區等,因不溯及既往,因此適用未來新蓋或未來新修建拓寬的公路,但因需符合安全管理規範和檢核標準,安全檢核等相關法規仍在訂定中,實施日期還未定,但未來將朝該方向推動,公路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都要朝以人為本理念,保障用路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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