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賭博觸犯刑法 涉及逃漏稅捐罪最重判7年有期徒刑

▲最高檢察署日前舉辦112年夏季法學論壇            。(圖/最高檢察署提供,下同)

▲最高檢察署日前舉辦112年夏季法學論壇 。(圖/最高檢察署提供,下同)

記者陳崑福/台北報導 

最高檢察署於日前舉辦112年夏季法學論壇,針對日益猖獗的網路賭博,訂定題目「線上博奕犯罪之查緝」研討會,研究查扣相關犯罪所得之問題。會中橋頭地檢署鄭子薇主任檢察官從課稅角度切入,應沒入不法所得,始能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最高檢察署日前舉辦112年夏季法學論壇            。(圖/最高檢察署提供,下同)

▲最高檢察署日前舉辦112年夏季法學論壇            。(圖/最高檢察署提供,下同)

會議由檢察總長邢泰釗主持、調查局王局長俊力、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長毛有增等現場及視訊合計近300人與會。邀請橋頭地方檢察署謝襄閱主任檢察官肇晶、鄭子薇主任檢察官等9位對線上博奕犯罪研究之專家、學者及司法人員,從各種角度深入探討各項問題,深入剖析目前在網路猖獗的網路博奕犯罪,希望能夠有效查扣犯罪不法所得。

會中舉例,2017年6月於桃園市中壢區,經營運彩網路賭博相關事業之張姓男子因業內糾紛,竟持槍以行刑式處決殺害古男等3人,旋自殺身亡,相關人等經營運彩分析公司,每月收入至少新臺幣(下同)3百萬元,暴利驚人,目前該類犯罪仍持續嚴重影響社會治安。

而一家著名線上遊戲網站以廣告招攬民眾參與,其實該網站內含有水果盤、百家樂、柏青哥、德州撲克等博弈遊戲,所屬公司年營收更曾高達45億餘元。2012年公司蕭姓負責人及其他「幣商」等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刑法賭博罪起訴,事後雖經法院判決無罪定讞,相關的法律問題仍有待釐清。

依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認為:賭博所得仍屬所得稅法上之應稅所得,並不因賭博行為違反法律禁止規定,即否定該獲利所具「所得」屬性;賭博行為之獲利,只要未經國家沒收,實質上為賭博之人所有,應依「量能平等負擔」之稅法原則處置。從而,違法線上賭博行為,亦應課稅。

其實網路賭博如有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千萬以下罰金;逃漏稅捐逾1千萬以上者,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犯罪者常藉網路賭博獲取暴利,然賭博罪法定刑較輕,僅藉刑罰實難加以遏止。該項犯罪獲利驚人,若未沒收其犯罪所得,形同容任犯罪者坐擁鉅額違法利益。

鄭子薇主任檢察官從課稅角度切入,引據最高行政法院等判決為論證基礎並建議,除檢察機關等司法單位外,需與國稅局等稅捐機關間通力合作,方能打擊此類不法案件,查扣犯罪不法所得,始能符合社會公平正義,更有效維護社會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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