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父性侵女兒害懷孕 她隱忍3年向生母哭訴!重判15年半

▲桃園市1名人父趁女兒還在念小五至小六期間,多次違反女兒意願對其伸狼爪性侵得逞,女兒隱忍3年向生母哭訴才揭發狼父惡行。(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桃園市1名人父趁女兒還在念小五至小六期間,多次違反女兒意願對其伸狼爪性侵得逞,女兒隱忍3年向生母哭訴才揭發狼父惡行。(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1名少女自小父母離異後跟著父親同住,但父親卻在其念小五至小六期間,多次晚間趁其熟睡時將其抱到租屋處廁所,違背其意願下對其指侵與性侵得逞,若不從則會被毆打,少女一直隱忍3年,直到國中二年級時才對表妹透露「被爸爸那個過」,後來甚至發現自己懷孕進行人工流產,才向生母透露被父親性侵之事實;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少女父親否認犯行,辯稱可能與男友發生性關係,才導致處女膜不見等語,法官不採信其辯詞,審結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共5罪,各處有期徒刑7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本案還可上訴。

桃園地院判決書指出,少女自2017年某日起至2018年4月某日,就讀國小五年級上學期至國小六年級下學期期間,父親在桃園市租屋處廁所,以違反其意願用手指與下體對其強制性交至少4次,又在租屋處房間內,違反其意願方式強制性交1次,隱忍3年直到國二時向表妹與生母透露遭父親性侵得逞,生母向桃園市警局婦幼隊報案提告。

檢警調查,根據少女指控,父母自小就離異,被告在其念小五至小六期間某日於凌晨1、2時許,趁其在房間睡覺,突然將其抱到廁所,脫掉其衣服,徒手撫摸其胸部與下體等處,再脫掉其内外褲,以手指與下體對其指侵與性侵,因被告壓在其身上,讓其無法抗拒,被告後來在體外射精後,會清理現場並將其弄乾淨,這種情形發生過很多次,至少有5次但不確定有無超過10次,頻率也不記得。

少女還指控,每次發生情形大概都是如此,結束後被告有時會抱其回房間,有時叫其自己回去房間,回房時大家都還在睡覺,沒有人知道。當時怕大人不相信她指控,被告會打她且很兇,沒想到要報警或告訴其他大人,直到就讀國中二年級時,才向表妹透露「我被爸爸那個過」,表妹才知道;後來,少女發現自己懷孕又告訴表妹,少女後來向生母哭訴,並到醫院進行人工流產,生母憤而向桃園市警局婦幼隊報案提告,桃檢複訊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被告起訴。

開庭時,被告堅詞否認犯行,辯稱從未對女兒指侵與性侵等犯行,女兒可能曾與男友發生性行為而導致處女膜不見,才會對其提出告訴;其辯護人也為被告辯護,少女因被告管教嚴厲且曾遭被告體罰,與被告關係不睦,又見被告在臉書上表示要與少女之母爭取監護權,少女抗拒回去與被告同住,才會誣蔑被告曾對其為強制性交行為云云。

法院調查,少女原本對其曾多次遭受被告性侵一節,均持隱匿不宣而委屈自己之態度,與表妹熟識會彼此分享心事後才向表妹吐露,且少女之生母曾二、三度詢問少女,是否要回去與被告同住,少女均露出害怕之神情並表示不願意,但從未講出曾遭被告性侵之事,被告對少女強制性交行為,確實對少女造成創傷。

被告辯護人辯稱,少女之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主因少女於2020年6月接受人工流產產生云云;法官根據此份心理諮商紀錄,記載少女遭被告性侵害造成之影響,辯護人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自不得憑空推翻諮商心理師之諮報告,證人少女之表妹作證時亦稱,少女2020年發現懷孕時,她是第一個知道的人等語。

法官根據檢察官調查,被告聲稱,少女可能與男友發生性行為,導致處女膜不見,才對其提告,然少女發現懷孕後接受人工流產,才吐露曾遭被告強制性交等情,經過證人少女表妹、生母在地院審理時證述屬實,少女並非被發現處女膜破裂才對被告提出告訴;此外,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同意測謊,但經通知現場測謊時,卻突然拒絕測謊,被告若心中坦蕩,何以臨陣拒絕測謊?法官認為,被告辯詞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

法官審酌,被告身為少女之父,明知其年紀尚幼,為滿足一己私慾,罔顧少女身心發展及感受,對其為強制性交行為,對少女人格及身心健全發展影響甚大,且被告犯後始終否認犯行,難認具有悔意,犯後態度惡劣,審結依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共5罪,各處有期徒刑7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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