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偷拍少女性愛片要脅性交被拒散布洩憤 判刑4年上訴二審駁回

▲方姓男子偷拍與未成年少女性愛影片據以脅迫與他發性交等未果,竟散布2人性交影片,被一審法官判刑4年,檢方不服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圖/記者林悅攝)

▲方姓男子偷拍與未成年少女性愛影片據以脅迫與他發性交等未果,竟散布2人性交影片,被一審法官判刑4年,檢方不服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方姓男子服役期間結識未成年少女,利用雙方性愛時偷拍影片,事後脅迫少女再與他性交或拍攝裸體猥褻行為之影片供其觀賞被拒,竟透過友人在社群IG上散發他與少女性交影片,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審判處方嫌有期徒刑4年,經檢方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駁回上訴,維持判刑4年。

判決書指出,方男於2018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1日止,此期間為現役軍人,他於2019年7、8月間,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結識被害未成年少女,2人為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好友,並互相追蹤社群軟體IG,亦曾見面2、3次。

方男於尚在服兵役之2020年夏天某日,知悉少女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仍在台南市永康區中山南路某飯店內,要求少女戴上其預先準備之眼罩、頸鍊後,在未違反少女意願下與少女發生性交行為1次。

方男在未取得少女同意下,在性愛過中,以手機偷拍雙方性愛過程的影片檔案2個,事後再以此要脅少女繼續與他發生性行為,或拍攝裸體猥褻行為之畫面供其觀賞,少女得知被偷拍性交畫面後,憤而拒絕與方男見面及其它要求。

方男涉嫌將所偷拍與少女性交過程之電子訊號檔案2個,以其手機上網登入通訊軟體後,傳送給某名網友而散布性愛影片之。因被害少女之友人在某友人IG限時動態、貼文內容,發現疑似少女矇上眼罩、戴頸鍊與他人性交之電子訊號截圖,該截圖旁並有少女之生活照檔案,即告知被害少女,少女撥打113婦幼專線求助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出全情。

一審判決指出,方男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女被拍攝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又犯脅迫使少女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未遂罪,處有期徒刑3年7月;又成年人故意對未成年少年犯散布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罪,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經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法官考量被告方男拍攝過程,實際上並未使用暴力手段,且犯罪時年僅20、21歲,甫成年未久,對於未成年保護之概念、自身行為後果思考未臻成熟,其惡性及犯罪情節,顯與暴力毆打、強逼拍攝性交、猥褻影像手段尚有重大差異,且被告審理時亦深表悔意,盡力籌款賠償被害少女10萬元,且被害人具狀表示接受賠償,對本案無意見。

法官指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規定之法定刑度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未區分各行為態樣造成兒童或少年心理壓制程度之輕重,即7年以上有期徒刑,實有量刑過重之憾,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一審法官就犯罪事實部分,認為應依刑法第59條酌減,並無不當,檢察官此部分量刑上訴並無理由,二審法官裁定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原判決。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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