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三讀 將依人身自由拘束程度區分處分種類

▲游錫堃敲槌,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 立法院院會 敲槌。(圖/記者屠惠剛攝)

▲游錫堃敲槌,「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5日上午三讀通過。(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蘇晏男/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15日)上午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法上路後將依人身自由的拘束程度區分處分的種類;另受治療者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並規範受處分人如因身心障礙,以致無法完全陳述時,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法源於2020年12月31日公布的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指出《刑事訴訟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未規定應賦予受處分人於法院就聲請或停止強制治療程序,得親自或委任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的機會,以及如受治療者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

修法重點包括「依人身自由的拘束程度區分處分的種類」,這分為:一、拘束人身自由類型之處分,例如許可延長監護、施以強制治療、撤銷保護管束執行原處分等;二、非拘束人身自由類型的處分,例如免除處分之執行、停止強制治療、交付保護管束、因執行保安處分而免其刑之執行等。

三讀條文增訂,檢察官聲請處分時,應以聲請書敘明理由及證據,並以繕本通知受處分人,且檢察官除釋明正當事由外,其聲請應遵期提出,使法院能夠充分審慎裁定,以兼顧受處分人的權益及社會安全維護。

另增訂「應強制辯護之情形,及準用輔佐人規定」,如受治療者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並規範受處分人如因身心障礙,以致無法完全陳述時,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修正案中也明定,受處分人的辯護人得檢閱檢察官聲請而送交法院的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而受處分人亦享有「卷證獲知權」,惟如有事實足認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隱私或業務秘密之虞,或損害及受處分人與醫護等人員的信賴關係,而有妨害後續醫療的虞慮者,得限制受處分人閱覽範圍,及提供救濟權。

另新法規定,就涉及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的裁定程序,應傳喚受處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此外未落實釋字第799號解釋意旨,增訂「停止強制治療等類型之程序保障提升」,規定檢察官聲請停止強制治療,或受處分人對檢察官繼續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時,或法院認有必要時,法院得準用拘束人身自由類型的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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