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投貪警遺失物暗槓4萬只發還1萬竟辯:剩下的要送市警局

▲▼ 北投分局。(圖/記者黃宥寧攝)

▲北投分局傳出員警暗槓遺失物。(圖/記者黃宥寧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北市警局北投分局前偵查佐林逢振,被控利用承辦拾得遺失物業務,趁著民眾撿來5萬元現金的提袋時,竟只發還其中的1萬元給失主,暗槓其中的4萬元。一審法院將他依照《貪污治罪條例》判刑2年8月、褫奪公權2年,案經上訴,高院二審11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刑度。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男自2017年1月起負責承辦分局的拾得遺失物業務。而案發於2019年8月間,一名民眾撿到一個小提袋,內有現金5萬元及8本銀行存摺,民眾在傍晚6點多將提袋送到北投分局大屯派出所,派出所員警依規定將失物放進遺失物保管袋後,第二天下午送到分局,由林男簽收。

林男依照規定,將存摺寄送給銀行,由銀行發還張姓失主。而張姓失主接獲銀行通知後,才知道有人將提袋送到分局,就到分局打算領回遺失物。不過林男僅將其中的1萬元現金拿出,交還張姓失主,至於其餘4萬元則打算暗槓,並未放回保管袋中。失主頗為疑惑,又打電話向派出所查詢,派出所員警察覺有異,全案才因此爆發,林男被依照《貪污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私有財物罪」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林男否認犯罪,辯稱當時是失主先說掉了1萬元,他也不知道保管袋內的現金有多少,所以只抽出1萬元還給失主;其他的錢打算之後再送到台北市警局保管,不可能占為己有。另外律師也說,林男有青光眼看不清楚,再加上當時失主聲音小、讓林男誤聽,並無侵占意思。

但法院認為,林男當時已經將5萬元全部取出,發還1萬後,又沒將其餘4萬放回保管袋;另外也發現失主領據的金額,由10000元塗改描繪為50000元,顯然林男確實有侵占意思。因此一審法院將他判刑2年8月、褫奪公權2年。全案再上訴,二審高院11日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的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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