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爭產案 弟弟派不滿「張榮發基金會」萬年董事長!起訴再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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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集團爭產案,法院再度判決弟弟派敗訴。(圖/視覺中國)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長榮集團家族兄弟內鬨仍未解!已故創辦人張榮發的二子張國明、三子張國政不滿「張榮發基金會」插手長榮集團董監事改選,對基金會萬年董事長鍾德美起訴,要求確認鍾女與基金會監委任關係不存在,一審敗訴。弟弟們上訴二審,高院二審26日還是判決弟弟們敗訴。可上訴。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2016年過世,而後大房的三個兒子為了爭產而分成兩派,其中「哥哥派」是長子張國華、楊美珍夫婦及柯麗卿、戴錦銓等人,「弟弟派」是張國明、張國華、與張聖皓父子等,2派間有不少訴訟糾葛。

全案源於「張榮發基金會」(文教性質)與「張榮發慈善基金會」的共同董事長鍾德美,在2019年2月11日的長榮公司臨時股東會中(基金會均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5%),代表「張榮發基金會」行使表決權,在「本公司擬改選董事及監察人, 提請選舉案」、「擬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之競業限制,提請討論案」,投票給「哥哥派」。

「弟弟派」不滿鍾女支持大哥的作法,提出多項訴訟。其中鍾女任「張榮發基金會」董事長原訂任期於2018年12月17日屆至,但因「弟弟派」杯葛基金會董事改選,以致於新任董事會未能產生。教育部於2020年2月5日發函,命基金會限期1個月內改選新任董事,但最後基金會仍未改選董事,「弟弟派」因此認為鍾女等董事已經當然解任,起訴要求確認鍾女等14人與基金會間委任關係不存在。

一審法院判決「弟弟派」敗訴,「弟弟派」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財團法人法》第40條第3項規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其限期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期限屆滿時,當然解任』。」但教育部當時發函給基金會,乃屬於同法中不具法律效力的「行政指導」,僅為督促該基金會注意;而非本項規定會發生解任效力的「行政處分」。所以高院最後認定,即便教育部發函且基金會未能完成改選,但在基金會選出新的董事前,鍾女還是基金會的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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