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騎單車逆行6線道被撞死 駕駛無罪...法官:法律不能強人所難

▲▼車禍示意圖。(圖/達志示意圖)

▲車禍示意圖。(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呂姓男子2019年間酒後騎腳踏車,逆向穿越馬路,遭直行的轎車撞成重傷,2年後死亡,蘇姓駕駛被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嫌起訴,一審時,法官認為呂男出現在蘇姓駕駛視線的時間僅2秒,但煞停時間卻需3.3秒,根本無法反應,判蘇姓駕駛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車禍事出突然,無法預見,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因此支持一審見解與無罪判決,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呂姓男子2019年12月28日晚上10時許,當時還下著雨,呂男酒後騎著單車,逆向穿越6線道的馬路,當時蘇姓駕駛開車經過路口,發現左側一個黑影時,緊急煞車來不及,直接撞上,呂男身受重傷,並在去年死亡。

開車的蘇姓男子被依過失致重傷害罪起訴,地院審理時,法官依據行車監視器畫面顯示,呂男是逆向而來,應是他酒精濃度甚高而影響判斷力所致,腳踏車上也沒有任何反光、發光設備,當天又是雨天,蘇男反應的時間甚短,依據一般人的生活經驗,駕車行駛在有6線道的大馬路上,中間有槽化線、分向島,難以想像會突然有人騎腳踏車逆向而來,因此難認蘇男能有所預見,並且可以防範。

法官根據蘇男的行車記錄器也發現,呂男逆向騎腳踏車穿越馬路,出現在蘇姓駕駛視線的時間僅2秒,但蘇男要把車完全停住卻需3.3秒,根本無法反應,不能說蘇男有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因此判蘇男無罪。

檢方則認為,呂男騎腳踏車車速不快,已穿越多台車輛,蘇男若有注意車前狀況,即可避免車禍的發生,因此不服判決上訴。

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交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但如果事出突然,駕駛對於車前狀況不可預見,且無充足時間可採取適當措施,法律自不能強人所難,蘇男在車道內行駛,並無超速行駛或其他違規情事,對於呂男逆向侵入車道的違規行為,應屬不能預見,無事先預防之義務,因此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全案定讞。

至於呂家家屬所提500萬元民事求償,也遭法院一併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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