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街撿5萬現金帶回家4天 他辯「等雨停再送警局」下場慘

記者張君豪/台北報導

10月21日台北市大安區一詹姓民眾騎乘腳踏車,行經溫州街52巷、羅斯福路三段283巷口時,他口袋內以信封裝著的新臺幣5萬元現金掉落在路旁,當下詹姓男子並未發現,直至回到家後才驚覺現金不見,心中著急萬分前往大安分局羅斯褔路派出所求助。

▲古姓男子在巷弄人行道拾撿他人遺失的5萬元現金帶回家中,遭警方依觸犯侵占遺失物罪嫌函送法辦。(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古姓男子在巷弄人行道拾撿他人遺失的5萬元現金帶回家中,遭警方依觸犯侵占遺失物罪嫌函送法辦。(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當時派出所內警員王成君、賴冠宇根據詹姓民眾描述,緊急調閱CCTV及附近店家監視器,發現詹民遺失之現金紙袋,遭一步行男子拾走,警方擴大調閱監視器後,得知拾得人為古姓男子且掌握其住處,警方依規定依侵占遺失物罪嫌,通知股姓男子到案說明。

▲古姓男子在巷弄人行道拾撿他人遺失的5萬元現金帶回家中,遭警方依觸犯侵占遺失物罪嫌函送法辦。(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古姓男子在巷弄人行道拾撿他人遺失的5萬元現金帶回家中,遭警方依觸犯侵占遺失物罪嫌函送法辦。(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古姓男子接獲通知後,雖將現金5萬元歸還。向警方辯稱因撿到現金當天下大雨,想說等到雨停在把現金拿去警局報案,但警方認為古男拾得他人遺失現金已達4天,侵占他人遺失物行為明顯,警方訊後依觸犯侵占遺失物罪嫌將他函送法辦。

大安警方呼籲,民眾如果拾獲遺失物,應依據民法第803條第1項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儘速通知警方招領,若私自占為己有的話,將可能涉有刑責,提醒民眾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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