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船舶法》 20年以上老船2年需檢查一次

▲▼1.9立法院臨時會,勞基法二讀,蔡其昌。(圖/記者季相儒攝)

▲蔡其昌三讀通過《船舶法》。(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翁嫆琄/台北報導

立法院6日三讀通過《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船齡超過20年的客、貨船,核發、換發船舶檢查證書的有效期限,從5年降至2年,以增進客、貨船航行安全,希望減少高齡貨客船出現意外,或是汙染海洋的事件,未依照規定辦理者,將禁止航行,並處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為建立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制度,三讀條文規定,總噸位100以上或乘客定額超過150人以上的客船、總噸位500以上的貨船,需建立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制度,並取得航政機關核發的評鑑合格證書,違者將禁止航行,並處3萬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同時,為降低船齡超過20年的高齡客貨船舶意外與污染的風險,檢查週期也從本的5年檢驗一次,減低為2年檢驗一次,同時進行船體、水密、艙間及推進系統等設備的高強度檢查,國內航線裝載危險品或大量散裝貨物的新造船舶,也要比照國際航線取得相關國際公約證書,以強化航安,未依規定辦理者,將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並處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針對未有出港航行紀錄,且超過5年未辦理檢查的船舶,經通知船舶所有人辦理檢查及公告3個月的程序,於無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下,賦予航港局註銷相關船舶登記及相關文書的權力,使該等船舶無法再航行與交易,保障航安與船舶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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