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假釋准駁是看改過向善還是社會觀感?

監獄,受刑人,鐵窗(圖/視覺中國CFP)

▲假釋的目的在鼓勵受刑人改過向善,近期矯正署卻以「社會觀感不佳」為由,駁回兩位受刑人的假釋申請,逾越法律規範。(圖/視覺中國CFP)

近日在一週內先後有兩則報導,涉及兩位在服刑中的受刑人,其刑期的執行率已超過六成,又是屬於「初犯」,累進處遇分數也已達到標準,提出假釋申請後,初審均已獲得通過,但在法務部矯正署複審時,卻都遭到以「社會觀感不佳,有再行考核的必要」為由,而駁回這兩位受刑人的假釋申請。

按我國《監獄行刑法》第81條第1項規定:「對於受刑人累進處遇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既然假釋的申請及核准的程序及條件,法律已有明定,未料法務部矯正署在審核假釋時,竟以「社會觀感不佳」為由而駁回申請,令筆者大感不解。

我國假釋條件是規定在《刑法》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按照法律規定的假釋要件來看,在於受刑人是不是已經符合假釋的門檻,同時受刑人是不是已經有「悛悔實據」。假設受刑人已有悛悔實據的話,即應當准予假釋,因為《刑法》規定假釋的目的是在鼓勵受刑人,使他們能夠改過向善,但現在法務部卻是加上一個法律所沒有的條件,以「社會觀感不佳」做為理由。

然「社會觀感不佳」的標準究竟何在?顯然欠缺一個客觀的標準,動輒用法律所沒有規定的理由來駁回假釋申請,必然造成受刑人難以接受。無怪乎筆者長期接到受刑人的來信,常質疑假釋申請欠缺客觀標準。如果沒有按客觀的標準做為假釋准駁依據時,受刑人會有高度的不確定感,這對於台灣不斷強調「以人權治國,是一個民主法治社會」,無疑是一大諷刺。

法務部應以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要件做為假釋准駁的依據,改進假釋的審核作業。再者,法務部目前也正在進行《監獄行刑法》的修正,此法攸關受刑人的權益甚鉅,希望能完善修法,使我國的獄政改革能有令人耳目一新之感,同時對受刑人更具教化作用。

好文推薦

李永然/宗教團體納管?先制定基本法保障宗教自由

李永然/有罪推定下 侵害人權的限制出境

李永然/宗教財團法人應排除於《財團法人法》規範

●李永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法律熱門新聞

更保台南分會技訓班助更生

法務部長蔡清祥關切苗栗東里家風

判刑定讞 可循替代刑罰免入監

給說法/沒發現撞車就不算肇逃嗎

5男關一起 牢房竟變炮房

雷皓明/幫別人簽名犯偽造文書嗎

給說法/違停車遭損能求償嗎

給說法/你知道自己被限制出境嗎

過失毀損罪 檢方:刑法不處罰

陳琮勛/看懂阿霞飯店商標疑雲

給說法/不以財物下注就非賭博嗎

雷皓明/精神賠償怎樣才告的成?

雷皓明/在家裸露算防礙風化嗎

賴瑩真/散播性愛照、謠言,犯法嗎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