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琮勛/阿霞飯店鬧雙胞?談商標侵權界線

▲阿霞飯店。(圖/取自阿霞飯店臉書)

▲台南知名老店的阿霞飯店日前發生商標糾紛。(圖/取自阿霞飯店臉書)

過年期間,媒體大幅報導台南名店「阿霞飯店」的新聞,內容有關家族商標權的糾紛(本文沿用媒體用語,將糾紛的雙方分為「二弟派」與「五弟派」)。雙方有契約約定:二弟派擁有實體餐廳的經營權,並擁有「阿霞飯店」的商標(可用在餐飲服務);五弟派則擁有網路購物的經營權,也擁有「阿霞飯店」的商標(可用在網路購物服務)。

然而,五弟派這方卻以「阿霞飯店網路購物館」的名義,與知名百貨公司合作販賣年菜,因此二弟派發函主張:此行為涉及餐飲服務,侵害二弟派所享有的商標權;但五弟派也主張二弟派經營「錦霞樓」網站、「錦霞樓」線上購物網,供顧客線上點選購餐,也侵害了五弟派的商標權,雙方因而對簿公堂。

問題來了,雙方都說自己有商標,到底誰有理?這要從商標的概念說起。

商標就是那個LOGO嗎

許多人都誤以為,商標就是 LOGO 本身的圖樣、文字、符號,法律上來說,商標是 LOGO 加上「其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由二者所構成。而 LOGO 也不限於視覺所見的形象,聲音、氣味、觸覺都可以註冊為商標;「指定商品或服務」則限制了商標使用的權利範圍。

也就是說,註冊的商標權利只存在於指定的那些商品或服務上,所以別人用一個跟你一樣的 LOGO,用在完全不同的商品或服務,除非有可能造成消費者誤認,否則原則上不構成侵權。所以錢多的話,可以把一個商標註冊到不同種類的商品服務之上,來擴大自己的保護範圍。

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商品或服務」是會流動的。例如以往的餐飲業,只限於實體的餐廳與店面;到了網路時代,網購與雲端廚房盛行,網購即食包、材料包、或是專營外送服務猶如雨後春筍。於是,為了開餐廳,在註冊商標的使用類別,要記得勾選不同商品或服務類別。

不過,只要商標勾選的商品、服務類別,跟別人勾選的不同,就不會構成侵權嗎?這倒也未必,因為《商標法》所保護的核心對象,其實不是商標權人,而是消費者。商標侵權與否的判斷重點,就必須從消費者視角出發;判斷兩個商標在使用上會不會構成侵權,要看兩個商標會不會造成消費者誤認,導致消費者搞混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讓商標喪失辨識功能而影響消費者權益。

因此,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只是判斷消費者會不會搞混的其中一個要素而已。實務上,判斷消費者會不會搞混的時候,會參考八個要素,其中,比較重要的兩個要素為:商標是否近似、商品服務是否類似。

「商標近似」是在說什麼

「商標近似」,意思就是兩個 LOGO 長得像不像,必須從外觀、讀音、觀念三個角度切入,藉此判斷兩者近不近似。

回到本案,二弟派用「錦霞樓」購物網站,跟五弟派的「阿霞飯店」網路購物服務商標,兩者像不像?本案一審法院認為「錦霞樓」與「阿霞飯店」兩者,主要均有「霞」字,且「錦霞樓」之「錦霞」兩字為台南阿霞飯店創辦人吳錦霞的名字,依「錦霞樓購物網」提供菜單,裡面也有多種菜色以「阿霞」命名,消費者一眼望過去,自然會被「霞」字吸引,而「霞」字也就是令人印象深刻的主要識別部分,所以「錦霞樓」與「阿霞飯店」應該算是近似的商標。

法院從外觀、觀念等兩個角度,探討兩者近似與否,因為「錦霞」就是「阿霞」的本名,消費者很容易被錦霞的「霞」字吸引,讓「霞」成為消費者識別的主要印象,很容易讓消費者搞混「錦霞樓」與「阿霞飯店」兩者,是授權關係或加盟關係。

此外,再加上二弟派商標搭配的商品服務範圍,跟五弟派的商標一樣,都用在網路購物服務,所以法院判定二弟派侵害五弟派「阿霞飯店」的商標權。

可能有讀者覺得奇怪,「阿霞飯店」跟「錦霞樓」明明就不一樣,怎麼法院會覺得兩個商標像呢?在判斷商標近似與否,在比較雙方外觀、讀音、觀念的時候,需要搭配一個最重要的觀察方式,叫做「異時異地隔離觀察法」。

如果兩個商標直接擺著對照來看,我們很容易就可以找出兩個商標一百個不相似的地方;但是我們在選購商品時,絕大多數的情況都不會在同個場合或網頁上,一起看到那兩個商標。

所以,異時異地隔離觀察法就是模仿消費者角度,在選購商品或服務時,單獨、個別地看到某商標;在一個模糊的印象下,有沒有可能跟另一個商標產生「這兩個商標是不是相似、有關聯」的印象。如果有,那兩個商標就會構成近似。

「商品服務是否類似」又是指什麼

至於商品或服務類似與否,則相對較為抽象。

首先,商品之間是否類似,是以兩個不同的商品,在功能、材料、產製者等因素上,是否具有共同或關聯性。其次,服務類似與否,則從消費者的需求,以及服務提供者或其他因素觀察,彼此是否有共同或關聯的地方。

以本案涉及的項目──「餐廳」與「網路購物」來說,在三十年前可能不構成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但近年來,許多知名餐廳往往跟網路購物平台推出聯名即食包商品,或推出自有品牌網購服務,所以現今「餐廳」跟「網路購物」就有很高的可能性會被認為是類似的商品或服務。

然而本案中,五弟派跟百貨公司聯名推出即食包商品,有沒有侵害到二弟派「阿霞飯店」實體餐廳的商標權?法院認為,因為雙方有契約規範,五弟派跟百貨公司合作販售的商品也僅僅只是在「線上販售」,並不是開設「實體店面」,所以認為五弟派這樣的行為,並沒有侵害二弟派開設實體店面的商標權。

自己的商品或服務到底會不會讓消費者混淆?在不同的使用型態、市場現況及消費者認知上,都會影響到認定結果,所以這條標準雖然有點浮動,但必然是接地氣的。類似的案例在不同的情境下,法院有可能會有不同的認定,這也考驗企業經營者在事前要完整規畫商標布局,以及後續的品牌經營。在此類的分家案件中,也要事先想好「時間」與「市場」因素,可能導致的風險與衝突,期盼糾紛能早日和平落幕,還給消費者開心用餐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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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白話文運動陳琮勛,台大法研所碩士,執業律師,資深宅男,斜槓書僮。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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