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男拒捕開槍襲警辯槍枝走火 判刑7年半定讞

▲槍手槍殺殺手。(圖/視覺中國)

▲台中市李姓男子拒捕開槍,今遭判刑定讞。此為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視覺中國)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中市男子李俊良因搶奪、竊盜等多起案件遭到通緝,2016年3月間遭警方圍捕,李男為求脫逃,向後方追捕的員警開了1槍,所幸員警臥倒躲過子彈。一二審均重判7年6月,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3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有多項前科的李男,2013年6月假釋出獄,但他很快就犯下多起搶奪、竊盜等案件,遭到檢方通緝。2016年3月間,警方掌握線報,發現他躲藏在台中市北區,展開圍捕計畫。同年月31日清晨5點多,員警發現他出現在育強街與錦祥街口,隨即上前表明身分,進行逮捕。

但李男隨即轉身逃跑,在巷弄間穿梭,4名員警則在後方緊追不捨。李男逃跑之際,拿出預藏的手槍朝後方開了1槍。距離最近的謝姓員警發現後,本能性的臥倒閃躲,躲過子彈,李男則趁隙逃逸。李男逃了3週,最後還是被查獲,逮捕歸案,檢方再依照殺人、槍砲等罪,追加起訴。

法院審理時,李男否認有殺害員警的故意,辯稱是槍枝走火,還說槍枝原本插在褲頭上,關了保險,為什麼保險會打開自己也不清楚,有沒有開槍他也沒印象。但法院根據追捕員警的供詞,以及現場拾獲的子彈、彈簧、彈匣底板鐵塊等物品,認定李男確實回頭開槍拒捕,具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成立殺人未遂、妨害公務等罪。一二審法院均將他判刑7年6月。

其中二審台中高分院認為,李男明知自身為通緝犯,為避免警方逮捕,竟持槍朝警員開槍,有致員警於死之不確定故意,直接挑釁公權力,對社會危害甚鉅。且他犯罪後辯稱槍枝走火,未見悔意,因此維持一審刑期7年6月。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24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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