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拍攝兒少性交猥褻照片影片 最重關7年!

▲▼孩童,兒童,虐待,毆打,罵人,性侵,虐童,女童,小孩,小朋友,狼爪,色狼,。(圖/CFP)

▲拍攝兒少性交猥褻照片影片,加重刑責最重關7年。(圖/CFP)

記者徐政璿/台北報導

立法院7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案,提高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照片、影片等罰則,從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這則修正案由國民黨立委陳宜民提出,他認為刑罰過低,此案今年5月經立法院社福衛環、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聯席會議初審,今日在立法院會三讀通過。

根據條文,「招募、引誘、容留、協助或以他法」拍攝兒少性交或猥褻行為,則由「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00萬元以下罰金」,加重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條文另說明,「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拍攝兒少性交或猥褻行為,則由「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加重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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