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警推「網上認小偷」 認出賞5千

本報訊

將小偷扒竊時被捕捉到的影像,發佈到專門建立的網路平台上讓大家辨認,認出來獎勵1000元人民幣(約台幣5000元)。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擬從6日起,正式實施的抓小偷新舉措引發了不小關注。

▲南京警方推出網上認小偷,還有獎勵金。(圖/新華社)

千元獎勵認小偷

「無論你是鍾情福爾摩斯的偵查人才,還是充滿正能量的有志青年,亦或有責任有擔當的社區保安,或只是行色匆匆的路人,從現在起,在本平台提供的圖片、視頻中,你就可以參與到『網上抓小偷』的行動中啦!如果你認識TA,或者覺得TA像誰,都可以通過一條短信一個電話或是一條微博私信,一秒鐘化身正義使者,把TA的身份告訴員警,讓TA承擔法律責任!網上抓小偷,歡迎你參加!」

1月6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建立的涉案圖像協查平台「天羅地網抓小偷」將正式上線。這是這一平台首頁上的宣傳語。在這一平台上,警方將「電子眼」捕捉到的那些身份難以確定的盜竊犯罪嫌疑人的圖片和視頻展示給公眾,讓廣大線民協助核實其身份並提供破案線索。

鼓樓公安分局介紹,對於最先提供重要線索並經查證屬實的,公安機關將給予1000元的獎勵。對提供的線索直接破獲重大案件的,公安機關將視情況提高獎勵數額,並推薦見義勇為基金會再次表彰獎勵。

在正式上線前,這一名為「天羅地網抓小偷」的平台進行了一段時間的試運行,共發佈涉案圖像協查20起,半個多月來通過這一平臺明確了2名犯罪嫌疑人身份,並向認出嫌疑人的線民兌現了2000元獎勵。

鼓樓公安分局介紹,第一個通過這一平台為警方提供線索的是一名醫院保安。他通過醫院警務室民警的宣傳知道了「天羅地網抓小偷」這個平台,發現警方公佈的一嫌疑人與最近在醫院盜竊、被醫院監控拍到的嫌疑人相似,隨即舉報,並協助警方將其抓獲。

網上認小偷分幾步?

鼓樓公安分局將其發佈平台,設在江蘇省重要的門戶網站中國江蘇網上。點擊中國江蘇網主頁右側的「天羅地網抓小偷」專欄即可進入相關網頁。

網頁目前主要由「今日關注」、「扒竊」、「偷車」、「入室盜竊」、「其他」等5大板塊構成。「今日關注」主要提供的是一些嫌疑人圖像較為清晰、警方已經掌握的犯罪事實較為完整的案件協查圖像;「扒竊」、「偷車」、「入室盜竊」提供的是多發的侵財性民生案件協查圖像;「其他」主要是「詐騙」類等案件協查圖像。

鼓樓公安分局指揮室教導員唐濤介紹,網頁上發佈的每一起涉案圖像協查通報,都是由一段幾秒鐘的視頻以及放大的犯罪嫌疑人面部或體態視頻截圖組成。這些影像主要是「電子眼」捕捉到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影像,其下方編號與公安的案件編號相同。

點擊圖像,打開後可看到圖像下方三個箭頭分別指向「我認識他」、「他像誰」、「我要投案」三個連結。點選連結,會彈出一個「協查須知」對話方塊,只有閱讀並同意「須知」要求,才可繼續填寫舉報內容,向警方提供線索。

「須知」中,警方特別告知,對於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以舉報為名公然侮辱、誹謗他人的,公安機關將依據我國相關法律予以處罰。同時還告知,公安發佈的這些視頻圖像嚴禁轉載、選編使用,嚴禁將有關的涉案人員的身份資訊公開。違法侵犯他人權益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鼓樓公安分局介紹,警方提倡實名舉報,並將依法對舉報人的資訊和舉報內容予以保密。平臺採取單向、後臺管理操作模式,即舉報人填寫的所有資訊只有警方的後臺操作員可見,沒有論壇發帖式的互動。

唐濤介紹,除網路舉報方式外,鼓樓警方還設置了其他多種舉報方式,包括微博私信舉報、24小時電話熱線、QQ以及郵箱等,這些舉報方式在「協查須知」中均可看到。

撒網抓小偷有法律依據

在正式上線前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許多媒體都向鼓樓警方提出疑慮:未經司法審判,就將這些盜竊犯罪嫌疑人的圖像和視頻發佈到網路上,是否侵犯肖像權、隱私權?

對此,鼓樓警方介紹,設立這一平台前,警方曾邀請南京大學等高校法學專家召開座談會,就警方的做法進行法理論證。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警方有權公佈相關案情,對嫌疑人進行通緝,請公民提供線索、協助破案。而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七十一條:「通緝令、懸賞通告應當廣泛張貼,並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電腦網路等方式發佈。」因此,涉案圖像協查平台的創建有法律依據。

鼓樓公安分局認為,這一平台的推出是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舉措,是「新時代的群防群治」。「許多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已突破區域限制,傳統破案方式已難以適應。」鼓樓公安分局局長車道正說,「早晨從外省市乘交通工具來南京,偷竊得手後立即返回,從查獲的案件來看,這樣的案例不少,如果不依靠網路,不利於對其進行打擊和震懾。」

鼓樓警方也介紹,這些圖像和視頻的發佈,警方有嚴格的審批程式,均為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且已立案並掌握一定證據的案件,圖像和視頻也是嫌疑人實施犯罪時被捕捉到的影像。

儘管鼓樓警方的做法有法律依據,但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雖然從肖像權保護的視角來看,類似鼓樓公安這種基於社會公共安全目的的行為,並不構成侵權,但也要防止此種名義的濫用導致公民肖像權保護陷入尷尬。(新聞來源:新華社港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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