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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

行人交安設施條例三讀通過! 林右昌:2050年達成「行人零死亡」

立法院16日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明確規範中央、地方政府必須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及改善計畫,並逐年編列預算改善行人交通安全設施,透過佈設人行道、排除障礙物、改善路口交通設施、規劃行人友善區等方式,保障行人用路安全,達成行人安心行走的目標。且地方政府若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應要求限期改善,違者可開罰3萬元至15萬元。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三讀! 道路固定設施妨礙通行最高罰15萬

立法院院會今(16日)上午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該條例規定中央與地方都必須訂定「行人交通安全推動」及「改善計畫」,落實交通工程改善,並依法每4年都要進行計畫檢討;地方政府若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未在期限內拆除,最高可罰新台幣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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