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證據的呈現,一種由當事人直接將證據提出,也就是「附具證據」;另一種由當事人「聲請證據調查」。高雄高分院針對當事人偷懶,駁回聲請再審的案子,選出「可供參考」之案例,想聲請再審,不要連自己可以聲請的文件,都把它列為「新證據」,要求法院去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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