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黃姓男子去年2月把公司的車借給朋友開,不料朋友在高速公路楠梓路段狂飆到222公里,被國道警察開單罰款2萬4000元並吊扣牌照3個月,黃男申訴失敗後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警察在舉發當時並沒有依規定設置警示標語,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員警在開單當天並未確實拍攝警示標語的相片,便宜行事,舉發程序有瑕疵,因此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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