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近日印發《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全文,由2015年的19條試行辦法修正為18條,對於「不適宜擔任現職」者,主要從幹部的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不宜繼續任職。此外,《規定》第五條還明確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十五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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